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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122200255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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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大學)醫學系健全新制醫學系臨床實習制度,提供良好臨床學習環境、提升醫學臨床實習之課程品質、維護醫學生學習品質及身心安全等權益,使醫學生能結合學術理論與實務,培養對工作場域與專業倫理之正確認知及保障病人健康與被照護之安全性,特訂定本實施原則。

二、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制醫學系醫學生:指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醫學系及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後醫學系之醫學生。
(二)臨床實習:指大學安排醫學系醫學生於教學醫院進行實習之課程。
(三)實習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並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簽約,提供醫學生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
(四)實習指導教師: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五)臨床指導老師:指實習機構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於臨床實習時實際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醫學生臨床實習屬大學課程之一部分,其目的在於透過臨床醫學實作及訓練,培養成為醫師應具備之臨床知識、技能、態度及行為。大學應在確保醫學臨床教育品質及保障醫學生及病人身心安全之前提下,與實習機構共同規劃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並提供醫學生臨床實習之指導、資源及行政支持。

四、各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為規劃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並確保醫學生權益,應設立臨床實習委員會,由醫學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成員應包括醫學院、系相關系所主管、教師、臨床教師代表、實習機構代表及醫學生代表等,必要時邀集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參與,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其任務如下:
(一)臨床實習課程及計畫訂定。
(二)督導醫學系辦理實習機構之選定、合作計畫及書面契約內容之訂定。
(三)學校及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
(四)醫學生臨床實習權利義務之訂定。
(五)醫學生臨床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
(六)臨床實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
(七)實習機構查核及輔導。
(八)醫學生申訴之處理及其他醫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前項臨床實習委員會之成員產生方式、任期及成員比例等,由各大學定之。其中醫學生代表應有一定比率,並由醫學生團體推派之。
       各大學得設申訴小組辦理第一項第八款之醫學生申訴事宜,並應有一定比率之醫學生團體推派之醫學生代表參與。

五、學校應依臨床實習委員會規劃臨床實習課程及計畫,進行實習機構之篩選及評估,並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計畫合約後,應於校內公告周知,始得辦理。
       實習機構為學校之附設醫院時,得由學校訂定對附屬機構之實習規範替代實習計畫合約。

六、前點實習計畫合約,應載明實習機構之訓練內涵、實習時數、項目、考核、膳宿、保險、輔導、醫學生安全措施規劃、實習機構與醫學生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方式、醫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條件及程序、與實習機構終止合約之要件及其他相關實習權利義務事項(參附件一)。

七、各校對於醫學生之臨床實習課程,應在臨床指導老師之指導及監督下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規劃安排:
  (一)臨床實習以訓練醫學生在照護病人中學習為主,醫學生非屬實習機構之工作人力。
  (二)臨床實習於醫學系五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以三十六週為原則、醫學系六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四年級以四十八週為原則;惟各校醫學系五年級、六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四年級臨床實習之週數可視各校課程規劃之需要而調整之。
  (三)依醫師法第二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二規定,學校規劃臨床實習科別,應明確訂定輪流實習之各科別實習週數。
  (四)各校應明確訂定每週之適當實習時數及夜間實習次數;夜間實習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過夜實習,宜於過夜實習之隔日視學生之體力及精神狀態減少實習內容,必要時應安排其離院休息至中午(AM-Off)或午後離院休息(PM-Off)。
  (五)臨床實習應以學習為目的,加入醫療團隊照顧病人,並依學生能力安排適量病人數,且採循序漸進之原則安排(醫學系五年級及學士後醫學系三年級,應由照顧一床住院病人開始)。
  (六)前五款臨床實習課程規劃,應經校內臨床實習委員會通過並公告周知。

七之一、前點第二款以外醫學系四年級以下及學士後醫學系二年級以下之醫學生,如有進入教學醫院臨床實習需要,學校應訂定應遵行事項,經臨床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部醫學教育會審議同意後實施。

八、學校開設臨床實習課程前,應就實習機構選定及名額分配等事宜,與醫學生充分溝通及宣導,並強化醫學生修習實習課程之認知,以確保實習過程之安全、學習及未來職場適應。

九、學校於醫學生臨床實習過程中,應有實習指導教師定期赴實習機構輔導學生,實習指導教師應確實掌握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訓練內涵及範疇,指導醫學生、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及檢討座談等,以解決醫學生實習所遭遇困難。

十、實習機構提供醫學生實習,應設專責單位,依與學校所訂之實習計畫合約,推動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醫學生之臨床實習課程、教學活動及病人照護之學習內涵。
(二)安排專責之臨床指導老師,負責監督及協助醫學生於臨床實習照護病人之過程,專責指導醫學生實習,瞭解訓練及學習狀況,與學校指派之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輔導醫學生。
(三)負責醫學生臨床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規劃。
(四)為醫學生投保相關保險,除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應包括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意外傷害險及醫學生因實習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等之保障。
(五)建立醫學生申訴事件之協商處理機制。

十一、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機構實習,負有病人照護及臨床技能學習之使命,應以保障病人安全及隱私權為優先考量;並配合臨床課程與教學活動,於合格醫事人員監督陪同下,參與病人臨床照護,學校應與實習機構共同訂定醫學生臨床實習應遵循之相關規範,督導學生據以遵循(參附件二)。

十二、為保障醫學生實習權益並建立申訴溝通管道,學校及實習機構應訂定醫學生臨床實習權益保障、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爭議處理之審議,並應有醫學生代表參與;其申訴處理程序如下(參附件三):
(一)醫學生經向實習指導教師反映未獲改善,得逕向實習機構專責單位、學校臨床實習委員會或申訴小組申訴。
(二)學校臨床實習委員會或其所設之申訴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即召開臨床實習委員會議或申訴小組會議,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處理完畢,必要時得以延長至多十四個工作天,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醫學生;申訴小組受理審議之案件,應另提於臨床實習委員會報告。
(三)醫學生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七個工作天內,檢具理由及相關資料逕向原處理單位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循行政程序提校內學生申訴機制辦理。

十三、學校及實習機構依本實施原則推動醫學生臨床實習之實施成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情形,納入衛生福利部之教學醫院評鑑考核、本部之醫學校院評鑑考核及本部對學校之獎勵補助及系、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