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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編班及轉班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293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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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一
    條、第三十六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培養五育均衡發展的優質公民,並
    鼓勵學生奮發向上之求學精神,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編班及轉班(群、科、學程)作業,應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依學
    生特性協助其探索生涯進路,引導其發展多元智能,並發展學校辦學
    特色以提升教學品質,同時給予每位學生同等之關懷及尊重,提供適
    性及優質之教育環境。

三、學校應成立編班及轉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及學生家
    長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辦理學生編班及轉班(群、科、
    學程)作業。

四、各校編班及轉班委員會應依本原則訂定編班及轉班(群、科、學程)
    作業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學生申請條件、編班與轉班(群、科、學程
    )辦理方式、運作程序、申訴處理及相關事項。

五、各班級人數,宜符合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為原則;班級師資之配置,
    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規定辦理。

六、依特色招生管道入學、通過資優鑑定及其他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班別
    所招收之學生,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實施編班(群、科、學
    程)及教學。

七、除前點所定之學生,學校應依常態編班原則,採S型排列、公開抽籤
    或電腦亂數方式實施編班。

八、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三年級學生,得依其選修課程(學程)
    之差異,進行編班。

九、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得向學校申請轉班(群、科、學程);學校受理
    申請,並實施生活、學習、生涯等適性輔導後,提編班及轉班委員會
    審議;經審議通過後,應為學生辦理轉班(群、科、學程)。

十、為求各班學生人數趨於均衡,學校編班(群、科、學程)後始報到或
    轉入之學生,應優先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其次依其性別編入
    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十一、學校不得將學生編入二親等內之血親擔任授課教師之班級。但因班
      級規模、教師編制或有其他特殊困難者,提經學校編班及轉班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十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
      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學校應主動連
      結校內外資源,協調校內各單位共同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各項教學及
      輔導工作。

十三、學校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將編班及轉班(群、科、學程)作
      業規定公告於學校網頁,修正時亦同。     
      學校應於開學前,將前項辦理情形,公告於學校網頁。

十四、學校應妥為保存編班及轉班(群、科、學程)相關資料至少五年,
      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