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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3項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20024397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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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24397A號

  核釋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等級相當,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前一職級教師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副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獲講師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取得下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副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年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獲助理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三)助理教授:獲講師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年起,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