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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6210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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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國際教育交流,
    特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聯盟任務如下:
  (一)審查國際教育交流之年度工作計畫。
  (二)擴展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
  (三)作為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之總聯絡窗口。
  (四)安排及協調外國人士來臺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
  (五)推派人員出席國外有關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三、本聯盟置會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本部業務權責
    次長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兼任。

四、本聯盟置執行長一人,承會長及副會長之命綜理本聯盟各項工作,置
    副執行長一人,襄助執行長推動聯盟各項工作。執行長及副執行長,
    由會長指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兼任。

五、本聯盟於執行長任職學校設辦事處,由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專職辦理
    ,並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擬訂及推動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年度工作計畫。
  (二)統籌外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來臺進行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三)協助本聯盟召開會議。
  (四)定期向會長進行工作報告。
  (五)召開各聯絡處年度工作協調會。  
  (六)依本聯盟指示辦理我國應邀赴國外出訪案相關庶務工作。
  (七)其他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六、本聯盟於副執行長任職學校設辦事處,由副執行長指派相關人員專職
    辦理,並受副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分析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辦理資訊。
  (二)推廣國際教育交流課程相關教學資源。
  (三)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交流補助計畫複審。
  (四)襄助執行長辦理國際教育交流相關事宜。

七、本聯盟依各直轄市、縣(市)內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劃設十一
    個區辦事處,各區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由會長指定區內之高級中等學
    校校長兼任。各區辦事處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第一區辦事處:臺北市。
  (二)第二區辦事處:新北市。
  (三)第三區辦事處:桃園市、金門縣、連江縣。
  (四)第四區辦事處:臺中市。
  (五)第五區辦事處:臺南市、澎湖縣。
  (六)第六區辦事處:高雄市。
  (七)第七區辦事處: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八)第八區辦事處:彰化縣、南投縣。
  (九)第九區辦事處: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十)第十區辦事處: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十一)第十一區辦事處:屏東縣、臺東縣。

八、本聯盟各區辦事處由處長指派相關人員辦理,並受處長之指揮監督。
    其任務如下:
  (一)擔任各該區之接洽窗口,提供各該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
        育交流之媒合、輔導、培訓、推廣資源與協助。
  (二)協調外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來臺進行各該區學校之國際教育交流
        事宜。
  (三)統籌協調各該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工作,並定
        期召開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國際教育中心及國立學校工
        作會議。
  (四)襄助執行長推動國際教育交流。
  (五)依指示協助辦理我國應邀赴國外出訪案之各該區相關庶務工作。
  (六)辦理各該區國際教育交流課程相關教學資源推廣事宜。

九、本聯盟人員代表機關出任者,隨本職進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處長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中因職務異動或其他原因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改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十、本聯盟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會長擔任主席。會長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本聯盟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構)
    或人員,列席報告說明或諮詢意見。

十一、本聯盟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