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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書函:訂定「教育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22802722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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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合及應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
    校園安全及災害應變防處等事件,於各直轄市、縣市設教育部直轄市
    、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依下列規定,建構學生服務網
     絡,提供學校維護校園安全之應處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一)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二)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三)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設置要點。
  (四)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
  (五)教育部春暉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六)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七)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八)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輔導網絡服務」方案。

二、聯絡處任務如下: 
  (一)重大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之掌握、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等相關工
      作。
  (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營造友善校園安全環境等學生生活輔導相關工
      作。
  (三)全民國防教育、全民防衛動員等相關工作。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相關工作。
  (五)整合教育、警政、社政、衛政等資源,跨單位建構學生輔導之支援
      服務網絡。 
  (六)有關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業務之問題、法令、政策諮詢與建議。
  (七)軍訓教官之人事及後勤等相關工作。
  (八)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之臨時交辦任務。

三、聯絡處依行政區域劃分設置,其名稱應標明係本部之聯絡處,並冠以
    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四、聯絡處員額,依據本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教官員額
    設置基準,以及因應軍訓教官離退遞補學務創新人力(以下簡稱學創
    人力)規劃(如附表),以最高限定之。
    聯絡處得在員額總數最高限下,就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妥適配置各
    類人力。

五、聯絡處進用軍訓教官,應依本部大專校院及行政機關與跨區服務軍訓
    教官員額設置基準,以及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辦理。
    聯絡處進用學創人力,應依本部國教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
    力要點辦理。

六、聯絡處置督導一名,由本部依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遴選
    及遷調作業規定派任。
    聯絡處置副督導及助理督導若干名,由本部依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
    定派任。
    前項助理督導得由督導就進用之學創人力任用之。

七、聯絡處軍訓教官及學創人力之任期,分別依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
    、勞動基準法辦理。

八、聯絡處為執行校園安全及災害應變防處等任務,依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實施值勤。

九、本部及國教署應按聯絡處員額數規劃辦公處所面積及空間,並由國教
    署協調所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辦公處所並擔任經費代管學校。

十、聯絡處辦公設備、人員薪資及相關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及國教署編
    列預算支應。
    前項經費之申請、代管及核銷,由經費代管學校依本部補助辦理校園
    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國教署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相
    關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十一、聯絡處軍訓教官之考核,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
      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本部年度軍訓教官考績
      作業說明辦理。
      聯絡處學創人力之考核,由聯絡處會同經費代管學校依國立及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聯絡處之訪視,由本部及國教署定期於年度實施,並得以書面為之
      ;訪視結果由本部及國教署納入人事獎勵及次年度補助經費參考。

十二、直轄市政府已設學務校安單位,且所屬公立學校均歸併為該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權管(不包括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者及連江縣,
      不設置聯絡處,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