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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釋示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122201963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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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辦理招收本標準第七條(含修正前第六條)之招生情形。
  (二)學校整體作業程序規定及審核機制。
  (三)規劃招生,含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其擬招收對象之專業
        卓越資格條件,及各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招收名額上限之
        規定。
  (四)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等。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全校不
        通過。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經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或最
        近 3年內經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四)新設立院、系、所、學位學程未滿1年。

三、學校經本部核可,如經查證有招生浮濫之情事,本部將視情節輕重取
    消該學系或學校之核可。

四、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名額如有逾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核
    定名額之10%,或其他經檢具陳情事由,本部得視情節辦理實地訪視
    ,以瞭解學校實際招生情形,並作為未來年度本部核可之參據。

五、另依本部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二○○五八八六
    九號函釋所認符合申請本部自辦外部評鑑條件學校,及依本部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三○一○八一四九 B號解釋令,報經
    本部專案核定者,考量本令釋核可條件已變更,前開學校仍應自一百
    十三學年度起,依本令釋規定辦理。

六、本部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三○一○八一四九 B號令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