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辦理招收本標準第七條(含修正前第六條)之招生情形。
(二)學校整體作業程序規定及審核機制。
(三)規劃招生,含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其擬招收對象之專業
卓越資格條件,及各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招收名額上限之
規定。
(四)入學後之輔導機制等。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為全校不
通過。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三)申請院、系、所、學位學程經本部列管查核招生相關事項,或最
近 3年內經本部核有重大招生缺失。
(四)新設立院、系、所、學位學程未滿1年。
三、學校經本部核可,如經查證有招生浮濫之情事,本部將視情節輕重取
消該學系或學校之核可。
四、辦理院、系、所、學位學程名額如有逾各該院、系、所、學位學程核
定名額之10%,或其他經檢具陳情事由,本部得視情節辦理實地訪視
,以瞭解學校實際招生情形,並作為未來年度本部核可之參據。
五、另依本部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二○○五八八六
九號函釋所認符合申請本部自辦外部評鑑條件學校,及依本部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三○一○八一四九 B號解釋令,報經
本部專案核定者,考量本令釋核可條件已變更,前開學校仍應自一百
十三學年度起,依本令釋規定辦理。
六、本部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臺教高通字第一○三○一○八一四九 B號令
,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