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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工作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2492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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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全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午餐工作,促進學校提升午餐品質及飲食教
    育,特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工作諮
    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諮詢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本署諮詢意見:
  (一)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政策。
  (二)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計畫、方案及措施。
  (三)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跨部會協作事項。
  (四)其他與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相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
    或指定其他委員一人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本署主管
    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農業部代表一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代表一人。
  (四)教育、營養、保健、食品衛生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調整。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單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
    員,由本署署長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得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請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負責本會有關
    任務之先行規劃及研議。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
    學校人員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十、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
    執行進度。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
      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