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
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第 三 條
本辧法之適用對象,為前條學校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資賦優異學生。
第 四 條
學校得規劃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課
程或活動,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輔導:依學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生學習
輔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第 五 條
學校辦理前條課程或活動,得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
前,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對象。
二、辦理方式。
三、師資及人力資源。
四、辦理期程。
五、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益。
第 六 條
本部受理申請後,應辧理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內容執行。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到校了解執行情形,並給予輔導及協助。
第 七 條
學校依計畫執行後,應檢討其實施成效,並依本部結報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成效優良者,本部應予以敘獎,並鼓勵發表成果供其他學校觀摩
學習。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