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及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79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及非營利幼兒園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非營利幼兒
園經績效考評結果不通過之情形,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單位
應以書面通知非營利法人終止契約,並將非營利法人及其董(理)事長名
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不包括委託契約起始日為完成績效考評當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非營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