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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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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進用、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研究工作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
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等級相當: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
    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再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二、服務成績優良: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規定,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三、性質相近: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
    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
    學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