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
生)及身心障礙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之服務品質,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附設幼兒
園(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
下簡稱學生助理員)之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幼兒園。
(二)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
前項所稱幼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
三、月薪制學生助理員核定補助人數及進用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
1、本署依各地方政府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數之比率,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月薪制學生助理員
人數。
2、各地方政府依所核定月薪制學生助理員人數劃分區域,指定學
校或幼兒園(以下併稱進用單位),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統一公開甄選及人員進用,於各學年度開學前由地方政府統
籌指派至學校、幼兒園優先服務需要全時服務之學生、幼兒,
並以持續服務同一對象為原則。
(二)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本署依主管學校及幼兒園各區學生及幼
兒需求,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指定學校進用月薪制學生助理
員,受指定學校應依本署核定人數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
開甄選及人員進用,於各學年度開學前由本署統籌指派至學校及
幼兒園優先服務需要全時服務之學生及幼兒,並以持續服務同一
對象為原則。
四、時薪制學生助理員,由本署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
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所定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程度人數級距設算
核定經費後,由學校或幼兒園公開甄選進用;久任者之時薪加成,依
各地方政府,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情形核定。
五、學生助理員之薪資及待遇如下:
(一)月薪制學生助理員:
1、薪資:依附表規定支給。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標
準支給。
(二)時薪制學生助理員:
1、不得低於依勞動部規定之基本工資時薪;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
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之人員,其時薪得以勞動部所
定基本工資之一點二倍支給。
2、服務達一定時數之學生助理員(以下簡稱久任者),採基本工
資時薪加成支給,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晉薪。
六、學生助理員之晉薪,規定如下:
(一)月薪制學生助理員:經考核連續二年獲甲等,或三年內有二年獲
甲等一年獲乙等者,得以依附表晉薪一級;已獲晉薪級者,其考
核等第應重新累計;至多達第十級。
(二)時薪制學生助理員:以基本工資時薪進用,經考核獲甲等,且完
成每學年度在職訓練九小時以上者,依下列服務時數晉薪:
1、達八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五。
2、達一千六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
3、達二千四百小時:加計百分之十五。
4、達三千二百小時:加計百分之二十,最高並以加計百分之二十
為限。
各地方政府得就晉薪另定優於本要點之規定。
七、學校、幼兒園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予學生助理員特別休假。
月薪制學生助理員於寒暑假期間,應配合參加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
幼兒園規劃之教育訓練及寒暑假課後照顧班服務;其他時間,應返回
主管機關或進用單位指定之上班地點,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八、學校或幼兒園應建立考核機制,對學生助理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
一學年者,應予以年終考核。
考核成績及等第,規定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甲等。
(二)七十至七十九分:乙等。
(三)六十九分以下:丙等。
九、本署依本要點補助地方政府及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之項目如下:
(一)地方政府:
1、月薪制學生助理員:附表所定之薪資,及依法雇主應負擔之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
2、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本署依本要點第三點核定之經費得支應聘
用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所需之經費項目。
(二)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
1、月薪制學生助理員:同前款第一目所定。
2、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時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
休金費用。
十、本要點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之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月薪制學生助理員除一百十三年度業經行政院核定全額補助外,一百
十四年度起,依第前項之補助比率核予補助。
本要點於第二點第二款之對象,採全額補助。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經費申請
及核撥:
(一)地方政府:
1、月薪制學生助理員: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核
定人數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經本署審核後核撥第一期款。各
地方政府並應於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實際進用及經費使用情
形,向本署申請經費調整,請撥第二期款。
2、時薪制學生助理員:
(1)地方政府應依本署每年核定後之指定期限分期請撥。
(2)久任者之時薪加成專案補助經費,各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九
月三十日前及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
網填報,由本署審核後核撥經費。
(二)本部主管學校、幼兒園:
1、月薪制學生助理員:受指定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本署核
定人數向本署申請補助經費,經本署審核後核撥受指定學校第
一期款。受指定學校於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實際進用及經費
使用情形,向本署申請經費調整,請撥第二期款。
2、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本署依學校及幼兒園所提申請進行審查後
,核定補助經費,學校及幼兒園應依本署指定期程辦理經費請
撥。
十二、學生助理員之進用,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或幼兒園進用學生助理員,應將進用及服務情形登載於教育部
特殊教育通報網或相關資訊系統,本署將依填報情形核予補助。
十四、本署得就各該地方政府月薪制學生助理員執行情形,列入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考核之。
十五、地方政府應訂定申請學生助理員之程序及需求評估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