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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推動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31800909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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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業務,落實終身
    學習及提升同仁性別平等意識,以期營造性別平等之友善職場環境,
    特設推動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滾動檢討修訂推動性別平等實施計畫。
  (二)提供性別平等業務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宣導及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相關事項。
  (四)落實性別平等在職訓練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前項任務非屬本院內部管理之事項,應按性質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三、本小組委員之組成如下:
  (一)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包括內部委員六人至八人及外部委員三人至
      七人。內部委員部分,由本院院長就單位(含任務編組)主管人員中
      指定之,並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邀請性別
      主流化人才資料庫或其他具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擔任之。本小組委
      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委員任期二年,外部委員得連任二次,內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院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部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
      酌支交通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院查證屬實。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小組之外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
    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小組之內部委員,如有前項情形,
    本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四、本小組會議之召集如下:
  (一)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本小組會議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三)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院相關單位主管或院外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