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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3180092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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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
    服務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服務時間
    配合本院公務時間,每次至少服務一個工作時段三小時。

四、報名及錄取方式
    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方式辦理,經志工運用單位面談後,通知錄取
    與否。

五、服務內容
    依本院志工運用單位視業務需求辦理。

六、權利義務
  (一)志工為無給職,惟每次來院服務時間滿三小時者,補助交通費新
        臺幣一百元,若一天服務兩個工作時段,另補助誤餐費,誤餐費
        用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
        )會管理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二)由志工運用單位施予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並遵守本院相關規定。
  (三)可借閱本院圖書,並依本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暨閱覽規定辦理。
  (四)由本院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五)受邀參加本院舉辦之各類活動。
  (六)志工如對本院志工管理措施有意見反映,可透過電子信箱或電話
        向本院提出申訴,相關資訊並於院內網站公開揭示。

七、獎勵
  (一)得視實際需要向本院申請服務證明。
  (二)年度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致贈感謝狀,以表彰其服務精
        神。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