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公文處理時效,以增進本院
行政效能,參照「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工作日者外,係指日曆天。
三、權責劃分:
(一)院長(副院長或主任秘書):
1、審核展期超過三十日案件、專案管制案件及特殊性案件。
2、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之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結案。
3、核定公文時效優劣及文書流程稽核成果之獎懲案件。
(二)各單位主管:
1、充分掌握公文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承辦人作業時效。
2、就本單位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即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
3、督促代理人於時限內辦妥應代理之公文或申請展期,以落實職務
代理制度。
4、對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來文
處理速別,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調整之。
5、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作業,宜與相關單位商定原則後再行處理
,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6、核准退文改分申請,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准。
7、有關公文時效之優劣案件建議獎懲。
(三)承辦人:
1、對於承辦之公文應注意時效,主動追蹤進度,必要時應持陳、持
會、送發,並依公文性質正確歸類及登錄,以掌握正確流程。
2、就每日公文系統寄送之稽催或逾期通知案件,應立即處理,或視
需要申請展期,或檢核更正公文類別。
3、就涉及他單位之業務,主動聯繫會辦單位溝通協(會)商,並預
留合理會辦時間。
4、必須展期時,報請單位主管核准,但累積展期超過三十日以上時
,應陳報院長核准。
5、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公差、請假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辦,以免
延誤時效。
(四)文書及檔案管理單位:
1、正確登錄公文從收文至發文、歸檔之處理過程。
2、總收文專責人員,每日收到之公文,應以當日編號登錄送承辦單
位為原則;惟於下班前二小時內收文者,得於次日登錄送辦。但
屬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
3、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應隨到隨送外,其餘文件以每日上下午分
批遞送為原則。
4、訂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獎懲及公文檢核相關規定。
5、本院各單位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稽催相關事項。
6、每月定期提報各單位公文處理時效,簽核後送各單位參考,必要
時作為升遷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參考依據。
7、對逾處理時限三十日未結案件,進行個案(件)分析處理。
8、依本院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定期及不定期辦理公文檢核及追蹤
改進。
四、公文處理時限: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個工作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
2、速件:三個工作日。
3、普通件:六個工作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定有期限之公文,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收文時已逾文中所定期限者,該文仍應儘速辦理並得以普通件
之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定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專案管制案件: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
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其作業方
式如下:
(1)需於公文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由承辦人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
成時間,簽請院長核准,並送管制單位備查。
(3)承辦人員應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
(4)專案管制案件,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5)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陳情案、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等
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另列「專案管制案」。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以不逾三個工作日為限。
(三)人民申請案件:三十日。未核准案件,能詳細說明理由答復陳情人
;案件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一次通知補正
,不宜直接退文。
(四)人民陳情案件:五個工作日,另視情況經單位主管同意得辦理展期
,惟展期後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訴願案件:依訴願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時限辦理。
(六)監察案件:
1、糾正案:應於二個月內答復監察院,但於公文註明期限者,依其
期限辦理。
2、委託調查案件、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件:於公文中註明辦理期限
者,應依限答復。
(七)其他事項:
1、重要電傳及院長(副院長或主任秘書)、主管或其授權交辦急要公
文,均應隨到隨辦,並應依期限辦結。
2、公文改分:
(1)依本院電子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範辦理。
(2)改分案件務必於自收文起二十小時內提出改分申請,逾期未提
出者,即由該收文單位承辦。
(3)改分作業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
(4)改分公文管制時效之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
五、會辦公文:
(一)每一過程之相關人員應主動積極確實掌握時效。
(二)同時會辦二個以上單位之公文,各會辦單位應確實掌握時效積極辦
理。
(三)會辦單位不得擅自退件或拒不會辦;會辦單位如有意見者,應依體
制簽擬會辦意見,提供承辦單位參考或陳請長官核參。
六、公文展期:
(一)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應於屆滿
期限前,依分層負責報請核准後辦理展期。
(二)展期累積時間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應陳報院長核准。
(三)來文訂有答覆期限,因展期不能按期辦結時,承辦人應先協調通知
來文機關。
(四)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單位主管應確實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儘量避
免展期。
(五)人民申請案件:未能於公告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應於該處理期限
內依分層負責核准延長,惟延長應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
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於原處理時限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
請人。
(六)人民陳情案件:未能於公告之處理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
責核准延長,並將延長之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
(七)監察案件: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函復之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
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先行回復監察
院,並請監察院同意展期。
七、獎懲規定:
(一)有以下情事者,由各單位主管簽報獎勵。
1、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程度等方面有優良表現人
員。
2、公文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者,且於文書流程
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貢獻者。
3、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4、提出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二)有以下情事者,由單位主管、公文管制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簽報核
處:
1、擅改來文內容、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
2、逕收來文或交辦案未送收發人員登錄、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
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仍有積壓事實者或公文應續辦未續辦,致
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
3、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案件延不簽收逾二個工作日者。
4、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5、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做不實之登錄或未經單位主管核准擅改紀
錄者。
6、檔案未送秘書室歸檔,違反檔案法等相關規定。
7、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者
(三)前揭獎懲,得由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交議或各單位主管主動提
出,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