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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進用運用人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398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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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進用、運用短期人員,及建立合作支援關係執
    行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所遺業務之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短期人員,指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時,由學校依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約聘、約僱代
    理人員,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將
    部分業務委外契約派駐執行其業務之人員。

三、學校短期人員,以現職護理人員因臨時性、短期差假,進用、運用期
    間未達一個月者為限。

四、學校短期人員應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且依法執業登記,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事先報准,並依該法、
    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執行學校護理人員所遺業務。

五、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學校應預為排定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並視護理人員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員額編制置一人:考量學生安全及用人時效,由學校免
        經公開甄選程序,逕行進用、運用短期人員;進修部護理人員員
        額編制一人時,比照辦理。
  (二)護理人員員額編制置二人或二人以上:
      1、依職代注意事項,優先由校內護理人員代理;代理人有緊急情
          事需請假,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者,始得進用、運用短期人
          員。
      2、學校實際進用護理人員僅一人時,護理人員需請假所遺業務,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3、現職學校護理人員其中一人請假,於其請假期間,其他護理人
          員遇有偶發緊急情事急需請假等其他非出缺情形者,比照前款
          規定辦理。
      4、現職學校護理人員二人分別於不同校區辦理護理業務時,如其
          中一校區之護理人員請假,另一校區之護理人員確實無法代理
          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校短期人員之計薪基準規定如附表一;短期人員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之勞工者,應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

七、學校約聘、約僱代理人員,應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二),
    送學校人事及會計單位審查,並經校長核准;委外契約派駐人員則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

八、學校約聘、約僱代理人員前,應依其適用之法令與其簽訂契約,於契
    約內載明期間、報酬、工作時間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九、學校就護理人員短期差假,除得進用、運用短期人員外,亦得與公私
    立醫療院所、護理機構或長期照顧機構建立合作支援關係,由其護理
    人員至學校執行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所遺業務;其合作範圍與執行
    方式,由雙方協議另訂之,護理人員之計薪支給不得低於附表一之規
    定。

十、學校短期人員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預算項下支付為原則。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護理人員法、學校衛生法、職代注意事項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