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進用、運用短期人員,及建立合作支援關係執
行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所遺業務之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短期人員,指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時,由學校依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約聘、約僱代
理人員,或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將
部分業務委外契約派駐執行其業務之人員。
三、學校短期人員,以現職護理人員因臨時性、短期差假,進用、運用期
間未達一個月者為限。
四、學校短期人員應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且依法執業登記,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事先報准,並依該法、
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執行學校護理人員所遺業務。
五、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學校應預為排定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
並視護理人員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員額編制置一人:考量學生安全及用人時效,由學校免
經公開甄選程序,逕行進用、運用短期人員;進修部護理人員員
額編制一人時,比照辦理。
(二)護理人員員額編制置二人或二人以上:
1、依職代注意事項,優先由校內護理人員代理;代理人有緊急情
事需請假,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者,始得進用、運用短期人
員。
2、學校實際進用護理人員僅一人時,護理人員需請假所遺業務,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3、現職學校護理人員其中一人請假,於其請假期間,其他護理人
員遇有偶發緊急情事急需請假等其他非出缺情形者,比照前款
規定辦理。
4、現職學校護理人員二人分別於不同校區辦理護理業務時,如其
中一校區之護理人員請假,另一校區之護理人員確實無法代理
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校短期人員之計薪基準規定如附表一;短期人員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六條之勞工者,應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等。
七、學校約聘、約僱代理人員,應由申請單位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二),
送學校人事及會計單位審查,並經校長核准;委外契約派駐人員則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
八、學校約聘、約僱代理人員前,應依其適用之法令與其簽訂契約,於契
約內載明期間、報酬、工作時間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九、學校就護理人員短期差假,除得進用、運用短期人員外,亦得與公私
立醫療院所、護理機構或長期照顧機構建立合作支援關係,由其護理
人員至學校執行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所遺業務;其合作範圍與執行
方式,由雙方協議另訂之,護理人員之計薪支給不得低於附表一之規
定。
十、學校短期人員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預算項下支付為原則。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護理人員法、學校衛生法、職代注意事項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