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中央與地方課程及教學輔導網絡,連
結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推展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以支持
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地方團)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專
業服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
稱運作辦法)設立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國教中央團),特
訂定本要點。
二、國教中央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研發、轉化、實踐,及推動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國教地方團之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國教地方團教學及
專業發展。
(三)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及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三、國教中央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及副團長各一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下簡稱國教署)相關人員分別派兼之。
(二)團員,由本部部長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1、中央團各分團召集人,計十四人。
2、學者專家:一人至十人。
3、直轄市、縣(市)地方團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一人至二人。
4、學校代表:一人至三人。
5、全國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四、國教中央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領域、科目及議題,或其他課程
教學推動需要下設十四個分團,各分團如下:
(一)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三)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四)數學領域分團。
(五)社會領域分團。
(六)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七)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八)生活課程分團。
(九)藝術領域分團。
(十)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十一)科技領域分團。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跨域教學分團。
五、各分團人員配置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國內大專
校(院)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
學者專家,或各該分團之輔導員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
分團計畫。
(三)委員:十一人至四十八人,由本部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
之學者專家聘兼之;其中基層教育人員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原則。
(四)輔導員:除生活課程分團置六人外,其餘分團各置輔導員六人至
八人,由本部公開遴選具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之現職編
制内教師擔任。
分團,其包括三個以上科目者,得視政策推動及實際執行需要,增置
前項第四款之輔導員一人至二人。
六、國教中央團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就年度推動主軸、分團推
動計畫及執行方式提供建議。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
席。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
團務會議之決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同意
。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各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辦理與國教地方團各分團課程與教學相關之到團輔導,及分區團
務運作座談會等交流活動。
(二)蒐集國教地方團各分團之教學建議,並提供課程與教學政策調整
之建議。
(三)辦理輔導員公開課,並邀請國教地方團輔導員觀課。
(四)辦理國教地方團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
及認證課程,以多元輔導方式,協助國教地方團各分團進行地方
教師社群運作,提升課程教學成效。
(五)各分團應就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進行研究,其成果應提供國教地
方團作為教學輔導資源。
(六)協助國教署審查國教地方團相關計畫,並提供國教地方團各分團
課程與教學政策執行建議。
(七)協助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之推動。
各分團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分團會議,研擬及檢討分團工作計
畫;每月至少邀集輔導員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計畫之執行及輔導
策略;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之決議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分團會議之決議需有二
分之一以上分團人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
,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或本部國教署相關人員列席。
八、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遴選小組由本部代表、分團召集
人、學者專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行政人員代表組成。
(二)遴選資格:
1、具五年以上教學年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以
下簡稱教師)。
2、具各該分團學科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
3、其他本部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載明於本
部公告之遴選簡章。
九、國教中央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各
類人員有異動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1、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3、聘(兼)之任期間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
,得予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分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部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違反相關法規或其他不適任情形
者,本部得解聘(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十、遴選通過之教師,本部得依其任務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或全部基
本授課節數之方式聘任輔導員;其每週減授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減授十二節至十八節。
(二)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者,減授全部授課節數。
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輔導員於服務期間免兼任導師(含代理導師);兼任副召集人及全時
擔任輔導員者,免兼導師及行政職務。
輔導員兼任副召集人,每週二不排課。各分團應於週二以外時間,另
訂定每週二日輔導員共同不排課時間。
各分團人員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相關會議或團務工作
者,學校應予公假,並協助課務調整。
十一、輔導員應參加本部辦理之增能研習,其參與情形,列入年度考核事
項。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由本部訂定考核指標,邀集專家學者、國教地方團各分團召集
人代表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務及服務時
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特殊績
效等面向,並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組成各該分團考核小組進
行初評,再由本部考核小組參考初評分數,予以複評。
3、本部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分數未達七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各分團召集人、委員,由本部視其參與情形及各該分團成效考核
之。
(三)輔導員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部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教師擔任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部依運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予以奬勵,相關申請方式及補助經費額度另訂之。
十三、聘任輔導員所需經費,規定如下:
(一)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及輔導員兼任副召集人兼職費,
由國教署專款補助經費支應。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得彈性運
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及教學相關運作。
(二)輔導員參與由本部召集之會議、各分團運作及執行各項工作,所
需差旅及相關費用,由各分團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三)為支持輔導員任職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按輔導員人數計算每學
年度補助任職學校課程及教學經費,作為其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