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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街頭藝人戶外場地借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30008433A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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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活動及響應社
    會公益活動,有效利用本館及所屬3園區(921地震教育園區、車籠埔
    斷層保存園區及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戶外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本館提供「演化步道之前、中段兩處」,
    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提供「竹林舞台」,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提供「
    松鶴館(外部)、木棧平台及旅客服務中心」,供領有單位所在地(
    臺中市或南投縣)縣市政府街頭藝人證之藝人表演。

三、依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所稱街頭藝人表演,指
    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之個人或十人以下團體,在公共空間從事表
    演藝術、視覺藝術、工藝美術及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活動。

四、街頭藝人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七日以書面向本館申請場地借用,申
    請案件經本館核可並通知後始可使用場地。

五、街頭藝人除於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
    事。

六、街頭藝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表演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為原則。
  (二)在不得影響觀眾動線原則下,於借用展演區內表演活動,未經本
        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三)表演活動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或其他任何方式之商業行為
        ,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
        技藝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四)展演區四周不得陳列花籃、花圈或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他物品。
  (五)嚴控音量,不得妨害附近居民之安寧。
  (六)表演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由借用藝人應自行負責,
        指派維護人員須注意禮貌及態度。
  (七)表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共安全。
  (八)請勿在展演區內任意丟棄垃圾及一切廢棄物,共同維護場地整潔
        ,活動後借用藝人應恢復場地之整潔。
  (九)展演區地面不得噴畫任何標誌、釘樁、搭架。

七、借用藝人違反本館規定者,除報請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
    令處理,並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取消「街頭藝人證」。

八、借用藝人應依本館之規定或約定事項使用場地;否則,本館得隨時勒
    令停止該活動。借用單位因借用致生損害於本館時,本館得向借用藝
    人請求賠償損害。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其他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決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