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建構
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提供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
校(以下併稱學校)身心障礙教育、資賦優異教育之諮詢與合作、輔
導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特殊教育行
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
運作辦法之規定,設立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設立之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其類別及任務如下:
(一)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
1、協助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作業。
2、辦理各項資賦優異教育推展及宣導工作。
3、推動資賦優異學生交流活動。
4、辦理資賦優異教師專業知能研習。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1、辦理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
2、辦理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審查作業。
3、辦理學校在家教育審查作業。
4、辦理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回訓作業。
(三)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1、整合身心障礙學生之職業輔導、職業轉銜與就業網絡資源,提
供學校相關之諮詢、輔導與服務。
2、協助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職場實習與就業轉銜。
3、協助學校辦理職業輔導員之管考與繼續教育。
4、提升學校一般教師、特教教師之身心障礙職業轉銜與輔導知能。
(四)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
1、整合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資源,提供學校身心障礙教育之諮詢、
輔導與服務。
2、強化學校一般教師及特教教師之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專業知能。
(五)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1、定期召開相關專業中心會議,檢核並彙整各分區服務需求與滿
意度,提供分區有關專業申請服務各種諮詢。
2、辦理各類相關專業人員培訓及專業知能研習,宣導相關專業服
務內容,強化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發展與研究。
(六)聽障服務中心:
1、聽障輔導服務:綜整全國聽障學生服務需求,安排到校巡迴輔
導人力與線上諮詢服務,彙整分析輔導成果。
2、增能研習辦理:定期辦理新生及生涯轉銜座談會、全國研習課
程、新進輔導人力培訓、規劃聽障輔導員增能課程。
3、諮詢服務提供:提供相關輔導工具與諮詢服務,建立網路群組
傳遞輔導資訊。
4、資訊平臺建置:於中心網站及網路提供聽障相關專業知能、衛
生福利法規、研習活動、特教新知等即時訊息。
5、相關教材研發:發行各類專刊,如:升學與就業專刊、助聽輔
具專刊、教育單張等。
(七)視障服務中心:
1、提供視障學生之教學、輔導與服務。
2、提升資源班教師、導師之視障專業知能。
3、協助視障學生環境適應、提升輔助科技運用能力及生涯規劃、
升學及就業轉銜等。
4、提供各項資源與訊息,並與家長建立伙伴關係。
(八)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1、協助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使用者管理、資料偵錯與追蹤及操
作諮詢。
2、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系統操作教育訓練。
3、彙編特殊教育相關統計資料。
(九)特殊教育學生情緒行為障礙資源中心:
1、協助建構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處理支援體系、整合相
關資源,提供學校教師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持
之諮詢、輔導、行政支持及相關服務。
2、協助學校有效因應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所衍生困難。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持
資源中心推展特殊教育政策。
三、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依推動任務需求,設下
列分組:
(一)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
1、資優學生鑑定組。
2、資優教育推展服務組。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1、鑑定組。
2、安置組。
3、評估人員培訓組。
(三)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1、輔導服務組。
2、行政事務組。
前點第四款至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不設分組。
四、各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置一人,由本部就具各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專業
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規劃中心計畫,綜理中心業務。
(二)副召集人:各中心置一人至二人;由本部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
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中心計畫
與業務。
(三)諮詢人員: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由本部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
者專家聘兼之,提供規劃及執行中心計畫與業務之建議。
(四)執行秘書:置一人,由本部就具中心業務專長者聘兼之,執行中
心計畫及業務。
(五)專業工作人員:兼顧中心任務及組成人員專長之均衡性,置專業
工作人員,各中心人數如下:
1、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置二人至五人。
2、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3、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4、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5、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6、聽障服務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7、視障服務中心置二人至四人。
8、特殊教育網路中心置一人。
9、特殊教育學生情緒行為障礙資源中心置十二人至十六人。
(六)其他工作人員:由前五款以外之人員擔任,各置二人至六人。
五、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遴選方式
1、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2、遴選小組由本部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當然委員,另聘任下
列委員為浮動委員,置四人至八人,依中心需求分組遴選:
(1)各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中心專業之學校校長。
(二)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各該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3、本部指定之條件。
前項專業工作人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
本部公告之簡章辦理。
六、各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
人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部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評估後,
評估適任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
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違反相關法規或其他不適任情
形者,本部得解聘,不受任期之限制。
七、擔任各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以下之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
權益:
(一)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
同)五千元;擔任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
月四千五百元。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
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
休假加班費。
(二)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學校教師得減授全部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
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
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4、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不得支
領兼職費。
(三)學校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
數四節至六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四)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
假加班費。
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擔任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
支領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八、各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
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本部審核。
前項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其指定代理人擔任主席。
工作會議應就年度工作計畫擬訂、工作任務分配與執行、工作成效檢
討及其他相關事項討論。
九、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之考核方式如下:
(一)由本部組成考核小組,其成員包括本部代表、學者專家、學校代
表或其他相關人員。
(二)本部視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之不同職務及服務時間
,就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及特殊績效等與中心
運作相關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並分別考核。
(三)受考核者自評後,交由各中心召集人進行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
考召集人初評分數,進行複評。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部得為下列獎勵:
(一)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不予續聘。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部安排至國內、
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奬勵
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該中心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各該主管
機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
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
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前項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部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
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於
各該中心分享成果。
各中心除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其
參與中心業務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優予敘獎。
十、各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專業工作
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其出勤、差假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其出席會
議、研習及到校輔導等,得給予公(差)假登記,所需差旅費由本部
委託該中心所在學校之計畫經費支應。
十一、各特教相關資源中心設在本部指定之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本部委託
辦理相關計畫經費支應並專款專用;各中心所在學校若有異動時,
設備及經費應併同移撥。
各中心之專案助理,薪資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計畫專
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規定。
各中心相關之總務、主計、人事及人員出勤差假管理等行政事務,
由各中心所在學校之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辦理。
前項協辦各中心行政事務之人員,每年由本部視其績效,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