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國家希望工程施政方向,以五大信賴
產業及重點產業領域為主軸,補助技專校院充實教學實作場域,培育
具專業實作能力之人才,推動實作場域設備精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補助對象為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但依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二)執行單位應為院、所、系、科之教學單位。
三、補助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補助類型及補助經費:
(一)教學實作場域建置方案:
1、針對五大信賴產業或重點產業核心能力建置貼近場域環境實體教
學場域,包括設備採購、課程開發、師資培訓、學生專業實作能
力訓練及企業員工在職訓練等其他擴散效益。
2、每件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原則。
(二)課程師資設備精進方案:
1、針對人工智慧等國家重點產業核心能力,提升現有教學場域軟硬
體資源,包括提升教師產業知能、擴充實務教學課程等。
2、每件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五、學校應依本部指定期限及格式提出計畫申請,計畫內容及辦理方式如
下:
(一)教學實作場域建置方案:
1、應串連鄰近學校及業界資源,以產業作業現場為模組,增建或整
修教學空間、購置符合業界需求之設備,並與產業共構人才培育
模式。
2、培育對象包括跨校(院、所、系、科)學生、教師、企業員工。
3、應配合產業技術需求,規劃授課學程、強化現有授課內容,落實
跨領域或深化技術課程開設,並針對課程規劃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師資進修、設備採購或租用等事項。
4、合作學校應至少包括二所大專校院,並規劃跨校師生課程及實作
訓練之具體策略。
5、應蒐集產業對人才培育建議、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及產業人才需求
,建立人力媒合機制,並明確說明各機關協助或合作事項,協助
鄰近學校與在地產業技術合作及職缺媒合。
6、教學場域應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財務計畫應納入自償性經費,例
如:場地設備租借、課程收費等,並創造多元收入來源及穩定自
籌財源,建立場域長期維運策略。
7、教學場域具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優化技職校
院實作環境計畫或各部會相關補助計畫之基礎者,應說明與本計
畫之區隔及如何接軌,包括課程延伸、設備精進等。
(二)課程師資設備精進方案:
1、應盤點鄰近學校軟硬體資源及業界職能需求,並以教學實作場域
需求為主軸,針對所需設備、師資或課程等,提出精進規劃,提
升場域利用率,銜接產業人才需求。
2、培育對象以校內(包括跨院、所、系、科)學生及教師為主。
3、應配合產業技術需求,規劃授課學程、強化現有授課內容,落實
跨領域或深化技術課程開設。
4、結合人工智慧等國家重點產業應用設備或工具規劃課程,確保學
生具備實務操作經驗。
5、結合人工智慧等重點產業技術,培養具產業應用能力種子教師,
並得引入業界專家擔任課程講師,確保教學品質。
6、建立與業界合作模式,確保課程接軌產業實際應用。
7、應制定長期人才培育策略,例如:教學設備租借、課程推廣、種
子教師培訓等。
8、教學場域具各部會相關補助計畫之基礎者,應說明與本計畫如何
接軌,包括課程延伸、設備精進等。
六、計畫徵件及審核作業:
(一)本部得配合產業人才需求,逐年擇定計畫徵件之重點領域,並由學
校依重點領域提出申請計畫。
(二)為審查學校申請計畫,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產業界及政府部門代
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或至
計畫執行場域進行實地訪查。
(三)審核標準:
1、教學實作場域建置方案:
(1)培育領域及目標:確實對焦產業需求,且培育具專業技術或跨
系所之多元人才。
(2)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場域空間配置、跨機關人才培育
計畫整合規劃、新設課程配套(包括師生培育、企業員工訓練
或設備採購等)、產學合作及跨部會合作機制等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完善。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產學合作、場域使用率
、衍生收益、永續經營及維護策略規劃。
(5)學校執行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或優化技職校
院實作環境計畫等重大計畫之績效、與本計畫之銜接機制。
2、課程師資設備精進方案:
(1)培育領域及目標:確實對焦產業需求,且培育具專業技術或跨
領域之多元人才。
(2)內容可行性:跨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整合規劃、新設課程配套(
包括師生培育或設備採購等)、產學合作規劃等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完善。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產學合作、場域使用率
及場域維運策略規劃。
(5)學校執行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或優化技職校
院實作環境計畫等重大計畫之績效、與本計畫之銜接機制。
(四)學校申請之計畫應以培育重點產業技術應用人才為主;研究導向之
計畫,本部不予補助。
七、經費支用基準及核結:
(一)學校補助額度核定後,本部依年度預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跨年度
計畫原則一次核定總期程之補助經費,分年分期撥付。但本部得視
當年度預算審查情形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之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
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三)經費編列:
1、資本門補助經費編列得用於建置教學場域之工程經費,設備購置
以耐用性佳之教學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事務設備。
2、經常門補助經費編列以場域維運及教學需求為主,得用於實作耗
材費、課程教材費及業界專家鐘點費等。
3、學校應確保計畫執行品質及設備使用安全,得編列人事費及設備
維護費,維持場域教學運作。
4、經費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5、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四)經費結報:各年度核定期程結束後,學校應於本部指定期間內將成
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如有
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機制:
(一)學校應明定合理之學生(員)實務能力提升檢核之機制,追蹤培訓
學生後續就業情形,並說明計畫內容之品質管制及自我改善機制之
妥善性。
(二)學校應明訂分年達成之績效指標,及達成目標之管考機制,例如培
訓學生人數(包括性別統計)、受補助計畫學生畢業後就業率、與
國家重點產業相關之產學合作件數及金額成長比例等。
(三)計畫應滾動修(增)訂績效指標,例如培育人數、產學合作件數或
相關衍生收益等。
(四)獲補助學校每年應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函送本部,本部將依核定之計
畫書所列指標辦理考評,並依學校執行情形或考評意見核撥次年度
經費。
九、補助經費扣減原則:
(一)學校多年期計畫前一年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當年度補
助經費得予以減列或追繳部分補助經費。
(二)本部依學校執行計畫違失情形,依下列規定扣減經費:
1、計畫考評未通過者,得扣減其補助款,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
全部或部分,並要求學校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2、因行政缺失、違反法令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部糾正或限期
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減計其全部或部分金額。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有調整之必要時,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同
意後,始得變更。
(二)針對學習或公共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兼顧不同性別之空間使用性
及友善性,並注重教學設備使用安全性及無性別偏見,定期改進硬
體設施現況以提升場域安全。
(三)場域內設備設施之安全規範,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