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適運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資料,落實資訊安全
,防止資料遭受不當使用或外洩,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各機
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管理單位:指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二) 系統維護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指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
資訊系統計畫辦公室。
(三) 使用單位:指依本要點直接使用僑外生資料之本部及本部授權使
用之各大專校院僑外生業務單位。
三、使用單位使用移民署僑外生資料之法令依據、業務應用範圍及資料
連結模式如下:
(一)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二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
就學辦法第十六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九條、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規定。
(二) 業務應用範圍:為執行法定業務,查核僑外生就學狀態,運用移
民署外來人口入出境紀錄相關資訊。
(三) 資料連結模式:透過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服務(WebServiceAPI)
相關功能,查詢僑外生出入境紀錄。
四、辦理前點第二款之相關業務專責人員,查詢資料之作業程序及管理
原則如下:
(一) 作業程序:應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取得僑外生資料後,始得使用
。
(二) 管理原則:應依相關法令及業務使用範圍,使用僑外生資料,不
得作為其他用途。
五、廠商管理規範如下:
(一) 受託業務涉及民眾個人資料或隱私,執行受託業務之相關人員應
接受適任性調查,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廠商應提供通訊系統安全
性檢測證明。
(三) 如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移
民署並說明採取之因應措施。
(四) 應依移民署要求,配合提供資通安全管理措施說明並接受稽核。
(五) 應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Web應用程式安全參考指引及政府資訊
作業委外安全參考指引之相關規定。
(六) 執行受託業務之相關人員所執行之業務,如有接觸機敏性資訊之
必要,須以個人身分簽署專案作業人員保密合約書(如附件一)
,廠商須監督所有員工遵守相關法令,以避免人員違反法令規定
或處理民眾個人資料不當而產生爭議或相關法律訴訟事件。
(七) 應依委託案契約之保密規定辦理系統維護及測試作業,其處理之
個人資料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違反時,依契約書中相關罰則處置
,並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追究責任;涉有刑責者,本部應依職權
告發。
六、資訊安全管理之分工及作業規範如下:
(一)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1.提供資訊技術支援。
2.協助調查違反本要點人員等相關事宜。
(二) 本部政風處:
1.綜理本部僑外生資料使用之稽核作業,並提報改善建議。
2.協助僑外生資料安全維護、保管、稽核及銷毀事宜。
3.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
4.協助調查違反管理要點人員等相關事宜。
(三) 管理單位:
1.置專責人員,督導使用單位運用僑外生資料進行勾稽比對作業
及僑外生資料之管理、運用、保存等相關事宜。
2.辦理違反本要點人員之調查及懲處事宜。
3.善盡職責,防止僑外生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四) 廠商及使用單位:
1.置專責人員,負責僑外生資料進行勾稽比對作業及僑外生資料
管理、查詢、運用及保存等事宜。
2.辦理違反本要點人員之調查及懲處事宜。
3.善盡職責,防止僑外生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七、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要求:
(一) 僑外生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不得透過傳
真或未加密之網路方式交付僑外生資料。
3.經授權取得之僑外生資料,僅供查詢及確認使用,不得任意複
製或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使用。
4.查詢及傳送資料時,應依本要點登記案號、查詢日期、使用者
、單位及查詢事由等(如附件二),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事
由紀錄如以紙本登載紀錄,請敘明登記簿保管程序(含保管人)
、內容查核的頻率(每月或每季);如於查詢介面線上紀錄,系
統紀錄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5.使用完竣且確無保存必要之僑外生個人資料電腦檔案及相關書
面表件,應簽報使用單位主管核定後銷毀,電子檔應有存取權
限控管。
6.連線查詢提供機關資料逾時,系統應自動登出。
7.個人帳號不得交予他人使用或多人共同帳號;使用者異動時,
應將所保管之僑外生個人資料及其相關資料列冊移交,並依相
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作業。
8.使用單位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管理單位,
並函文通知移民署辦理聯絡人異動作業。
9.負責使用帳號權限開通及停用維運管理單位帳號權限管理流程
:使用者新增或停用權限,需填寫帳號權限異動表辦理申請,
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後,送廠商新增權限,申請表電子檔保留
一年,人員離職時亦須填寫權限異動表辦理停用,並於離職後
一個月內完成內停用權限。
(二) 資料銷毁程序:
1.資料應訂定資料使用年限,定期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銷毀
,且銷毀奉核之紀錄電子檔,須保存三年,供移民署定期查核
時檢視。
2.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
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
案無法復原。
3.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
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銷磁或銷毀作業。
八、僑外生資料運用之稽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應用移民署僑外生資料相關日誌紀錄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二) 內部稽核作業由使用單位辦理,每年進行二次,並留下稽核紀錄
歸檔保留五年備查。
(三) 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時,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及
相關稽核作業,並依移民署要求完成必要之改善。
(四) 本部應於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之五年內,檢視規定內容之
妥適性,並將檢視結果通知移民署。
九、對於經由移民署取得之僑外生資料,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如有違反
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有
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等情事,本部應依個資法規定請相關單位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使用單位相關人員違法使用經由移民署取得之僑外生資料,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訴訟時,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 本部相關人員應由本部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如
涉及行政責任,應由本部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二) 使用單位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涉及行政責
任,應由各該機關(構)或學校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三) 使用單位發生個資外洩或相關資安事件時,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
並通報移民署協同處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個資法及內政部移民署各機關應用移民
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及資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