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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043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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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第1項所定教學
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規定,如下

一、於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學校停止上班上
    課,致使教學支援老師無法上課者,以原排定授課節數彈性
    給予備課之鐘點費。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