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學校針對博士生入學甄選機制、
學校職涯輔導、學生實習銜接及師生參與產學合作研究等情形,
擇優加碼補助獎學金,提升博士班就讀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學年度至一百十七學年度止,總計為五
年。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設有博士班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二)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非在職之博士班一年級至三年級
學生,且獲補助期間應非屬全職工作者。
(三)前款所稱非全職工作者,指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之部分工時勞工。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助人數:學校申請計畫應以「校」為單位,申請名額以
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博士班一年級至三年級之
註冊人數總數為上限。
(二)申請期程: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程及格式撰寫計畫書,並於指
定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前款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1、結合職涯輔導,與產學資源共同挹注獎學金。
2、校內現有博士生現況、人才培育目標、課程規劃、職涯輔導
機制、獎學金甄選機制及資源規劃。
3、博士生畢業流向追蹤機制及成效管考機制等。
五、審查機制: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
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審查重點:
1、整體資源面:包括獎學金校內外資源規劃、對推動單位(系
所或學程)之全校性行政支援規劃及博士生畢業流向追蹤機
制等。
2、人才培育面:包括獎學金甄選機制、課程規劃及職涯輔導等
。
3、預期成效面:預期成效指標之規劃與説明,包括博士生培育
成效及管考機制等。
六、經費補助及名額核定:
(一)補助經費:本部補助每位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學校及企業合計配合補助二萬元,每月總計四萬元。
(二)名額及經費核定:本部依通過計畫之學校名單,核定各該學校
補助名額及經費;並由學校於校內自行分配各系所或學程之補
助名額。
(三)加碼補助:本部得依學校計畫審查結果,於第一款補助外,擇
優核予補助經費;學校得透過校內甄選機制,運用本部另核予
之補助經費,提高博士生獎學金之金額。
(四)支領原則:
1、受領獎學金之博士生不得重複請領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
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2、博士生有前目情形或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學校應追繳已領
取之獎學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3、學校對本部補助博士生之二萬元部分,不得與學生約定附有
負擔之支領條件。
4、學校及企業配合之配合款二萬元,應全額直接給付學生,不
得以其他非金錢给付形式折抵(例如減免或折抵設備使用費
等)。學校與學生約定有負擔之支領條件時,應經學生書面
同意,並符合下列規定:
(1)校內妥善溝通以形成共識。
(2)循校內程序明文訂定相關規範,並公告實施。
(3)約定負擔應與學生專業學習、研究、職涯發展或畢業條件
有關。
七、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方式:
(一)計畫核定後,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
個月,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度八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學校應於審查結果核定後,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額度修
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本部辦理撥款;
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審核前一年度執行成果通過後,再辦理核
定及撥款事宜。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要點所定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如有補助結餘款或
未執行經費,應全數繳回本部。
八、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學校每年應檢送年度執行情形說明,並配合依本部公
告期程辦理期中成效考評;於核定之計畫期程執行完畢二個
月內,應檢送成果報告至本部辦理結案。
2、期中成效考評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考核,並作為後續補助人
數及額度之參考。
3、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作為是否繼
續補助之審查依據。
(二)考核內容:
1、執行成果:博士班註冊人數及註冊率、經費使用情形、職涯
輔導辦理情形、學生培育成效、學術或產學合作成果。
2、執行檢討:學生意見回饋及執行成效提升措施。
(三)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帳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就學校所支費用不予核結或酌予刪減、停止撥付次年度之
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1、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
2、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資料錯誤。
3、本部得視學校執行計畫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辦理結果,有
重大違失情形者。
4、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正當理由。
5、學校計畫執行期間內,聘任之人員涉及性別平等案件或計畫
執行涉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