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少子女化對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之衝擊,調整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以落實「教育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部依下列原則,檢討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數相關規定:
(一)修正「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規定,並
配合各校實際招生情形,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調整班級數。
(二)檢討每班班級人數與「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適法性。
(三)檢視學校現有各種依法規規定或依多元入學管道分別核計外加名額
之合宜必要性及研議法規修正;評估檢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
四條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時,宜核減班級人數及招生作業
之規定。
(四)研議檢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三條
、第四條規定,符合所定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得否調整放寬其班
級數及班級人數之適切性。
三、本部得視招生前一學年度各就學區之就學機會率(其計算如附件)及
區域人口發展趨勢,逐年調整學校班級人數,並應符合「高級中等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各公、私立學校得考量實際需求,申請自行調降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報經本部核准後辦理。
各私立學校因考量招生不足因素,申請核減班級數時,得先將班級數
予以寄存,並視學校未來實際招生情形,申請恢復原寄存之班級數。
四、各公立學校考量個別現況及師資員額運用,並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實施學校多元選修課程之需要,經申請核准調降班級數後
,在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規定之員額標準
範圍內,得不調減師資員額,留用補足現行未編制足額之師資員額。
實施方式如下:
(一)留用師資員額得轉為擔任課程諮詢、選修課程之開發設計、教材研
發、1.2~1.5 倍選修科目之教學、校際跨校開課等工作,以因應多
元及補強性選修課程。
(二)研議調整分組教學及選修課程人數下限之相關規定;修正兼任行政
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
五、研議「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有關私立學校
彈性收費之相關規定,以減輕私立學校辦學之困難。
六、本部每年應蒐集各就學區歷年實際招生情形資料,並依「教育基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國民
中學畢業生人數及教師人數,研議調整各就學區學校班級數及班級人
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各就學區教育資源需求、所轄公私立學校
學生結構現況及招生情形,參考本原則規定,調整其主管學校之班級
數或班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