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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助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藝視字第1150200271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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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教育部增進學生美術創

    作素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及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補助項目:辦理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初賽賽務,及參與決賽之作品運遞

    送事務。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館之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編列額度為基準,並以部分補助為原

      則。

(二)本館以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所定地方政府初賽之分區數為補

      助單位。

(三)本館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

      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

      之八十;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第

      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為第五級者,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公文、實施計畫、計畫經費明細表送本館申請。

(二)實施計畫由本館就實施計畫及計畫經費明細表,依補助對象、初賽

      分區數、預算編列合理性及地方政府自籌額度等項目進行審查。

(三)本館得依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公文及計畫之內容、期限

      執行。

(二)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三)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核定公文所載期限,備文檢附成

      果照片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送本館備查,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

      管。

(四)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本館得於作品運遞送參與決賽階段進行查核;計畫執行完竣後,得

      請地方政府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由本館就計畫執行期程

      、計畫經費執行等,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

(二)本館得併同相關經費補助案,至地方政府訪視、查核帳目及計畫執

      行進度與成果。

(三)成效考核結果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