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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504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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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提供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接受適齡適性學習之國民
    補習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本
    內容。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分為下列各級別:
(一)國民小學:
    1、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2、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二)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三、國民補習教育課程,分為下列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一)領域學習課程: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初級課程:分為國語文、數學與科學及社會與
        生活三個領域。
    2、前點第一款第二目高級課程及第二款國民中學課程:分為國語文
        、英語文、數學與科學及社會與生活四個領域。
(二)彈性學習課程:
    1、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
    2、社團活動、技藝課程。
    3、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4、其他類課程。

四、前點第一款領域學習課程之領域與第二款彈性學習課程之實施節數、
    每週學習總節數及學習內容,規定如附表。

五、國民補習教育課程,以學年或學期方式規劃,對應國民中小學課程綱
    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其學習階段如下:
(一)國民小學初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一及第二學習階段。
(二)國民小學高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二及第三學習階段。
(三)國民中學課程:課程綱要第四學習階段。

六、國民補習教育課程之節數及時間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週學習節數十二至十六節,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二)國民中學:每週學習節數二十至二十四節,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

七、每週學習節數一節之領域,得隔週安排二節,或隔學期安排各二節課
    方式,予以彈性調整。

八、學校規劃國民補習教育課程,應視成人學習者之年齡、生活、工作、
    學習需求為之,並提供彈性多元內容;規劃彈性學習課程時,得邀請
    學生代表參加。
  進修部得成立課程規劃小組,或由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發展課程及
    審議課程計畫,並由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授課。

九、教師得依學習者之能力及興趣,選用適合之課程設計及教學模式,並
    得利用時事,適時補充教材,融入數位學習資源。

十、學校得編輯或選擇合適之領域學習課程教材,或使用經審定之教科用
    書,並得依學習者學習需求及修習年限,調整教學進度及內容。
  前項自編自選教材,為全年級且全學期使用者,應由課程規劃小組或
    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地區特性、學習者特質及課程需
    求,得自行編輯教材。

十一、學校及教師,得結合社區各類資源人士,或運用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提供學習者各類學習資源,支持其多元適性學習。
    學校應鼓勵進修部及校內其他班級之師生進行交流,建立學習者對
      學校認同感,促進世代間互學同樂。

十二、學習評量應掌握學習者特性,採用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
      或其他多元形式,避免偏重紙筆測驗。
    學習評量結果應正向描述,提供量化數據及質性描述,協助學習者
      自我了解學習情形,促進學習成就。
    前項質性描述,包括學習者達成學習目標情形、學習優勢、課內外
      活動參與情形及學習動機與態度。
    教師應依學習評量結果及分析,調整教材教法及教學進度,並提供
      學習輔導。

十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辦理教師研習,精進教師國民
      補習教育相關專業知能及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