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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A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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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核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如下:退撫新制實施後,師範校院學生依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規定,經權責機關核准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實習期間占實習學校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支薪給,實習期滿後經補實者,實習期間服務年資得於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始得併計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