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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494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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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加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室內運動空間、降低空氣汙染危害、提供學
    生多元運動環境及維護該運動空間使用品質,提升學生身體活動量,
    促進學生健康體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所屬學校(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三、本要點補助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原則:
    1、設置樂活運動站以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室內空間為限
        ,且校內未設有樂活運動站,並以實施體育課程教學為目的。
    2、現有樂活運動站之整建維修。
    3、已獲補助之學校,完工後三年內不予補助。
(二)補助基準: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考量,每校核定計畫額度上
      限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項目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佈
      置、運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於場地整理修繕者,最高以核
      定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三)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按核定計畫
      經費額度,最高補助比率分別如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四、本要點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於每年九月
      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間提出申請。但有特殊需求經本署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二)申請方式:
    1、教育部所屬學校,逕向本署申請。
    2、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由各該政府初審彙整列冊,排列優先順序
        ,檢具初審紀錄表向本署申請。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署公告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及相關申請表件辦
      理。
(四)本署受理申請後,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就學校提報之計畫書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訪視申請學校。經審查
      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審查及配分基準,由審查
      小組定之。

五、前點第一款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動人口提升策略:擬訂具創意或特色之策略,提升學生運動動機。
(二)規劃內容:依前款策略,規劃好玩、有吸引力,適合室內體育課程
      教學之體操、體適能、樂趣化球類、民俗體育、感覺統合、舞蹈及
      其他特色發展運動設施。
(三)課程及師資:
    1、依第一款策略,從適性化身體活動教育之觀點進行推廣,兼顧年
        級、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運動需求差異。
    2、國民小學應重視中、低年級學生專屬運動需求之發展。
    3、訂定充分運用樂活運動站設施教學方案,及銜接正規運動設施之
        課程,並落實身體活動、體育教學及學校特色。
    4、師資規劃,除學校教師外,得包括運動志工,或外聘專業運動指
        導人員。運動志工及外聘專業運動指導人員進入校園,分別依校
        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辦理。
(四)管理及資源整合:訂定樂活運動站發展計畫與管理要點,及整合社
      會資源方案(包括接受捐贈、認養、贊助等)。
(五)安全規劃:設施及器材應經專業人員規劃、設計安裝,注意場地設
      備及使用管理之安全。
(六)效益評估:敘明學校班級數及學區人口,並評估使用效益。
(七)使用對象:全校學生。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地方政府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核定補助學校之計畫,如有變更,應報經本署核准後,始得依變更
    後計畫書辦理。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
    資料;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八、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下次核定補助金額之
    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