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優質之游泳池設備及設施環境,提升學校游泳池之
經營管理品質,提高游泳教學實施率,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及習得
自救與救人之技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游泳池,指主要用途為實施學校體育教學之游泳池。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二)學校救生員薪資。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1、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2)教育部主管學校。
2、補助項目:教學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循環
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溢水回收及溫
水設備等工程。
3、補助基準:
(1)實際補助額度,按修(整)建範圍及損壞程度,以工程成本計
算而定,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申請
單位或學校自籌。
(2)地方政府至多提報案件數,以所轄已設置游泳池學校之百分之
十為上限,不足一校者,以一校採計。
(3)偏遠地區、自籌比率較高者,優先補助。
(二)學校救生員薪資:
1、補助對象:設有游泳池之教育部主管學校。
2、補助基準:實際補助額度,按學校需求救生員人數及區域救生員
薪資水準計算而定,並依本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
,由申請單位或學校自籌。
(三)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按核定計畫
經費額度,最高補助比率分別如下: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五、本要點申請期限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提出
下年度之申請。但因應本署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
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向本署申請。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報各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統籌評
估及彙整主管學校之計畫,檢具申請彙總表及初審紀錄,並排列
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前款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1、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1)鄰近地區游泳池資源情況分析。
(2)游泳池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可於一年內完工之期程規劃、節
能措施)。
(3)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各工項金額及自籌比率)。
(4)平面配置圖。
(5)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
規劃、師資配置、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
(6)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師生
及社區民眾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地方政府並應提出推動主管
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2、學校救生員薪資:
(1)申請救生員薪資計畫,應包括游泳課程規劃、師資配置、救生
員薪資費用來源等。
(2)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應包括游泳池開放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
區民眾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
(3)游泳池救生員薪資經費申請表,應包括學校實施游泳教學及資
源分享之收入及支出金額。
(四)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五)申請單位應依本署公告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及相關申請表件辦
理。
六、本要點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地方政府進行初審,排列優先補助順序,送
本署審查。
(二)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予審查。
(三)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有必要,得指派專人先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申請單位
指派專人至本署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四)審查項目:
1、整建維修學校游泳池:
(1)鄰近地區游泳池資源情況(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2)游泳池整建維修計畫(比重占百分之四十)。
(3)游泳池預算書(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經營管理計畫(比重占百分之十)。
(5)工作期程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十)。
2、學校救生員薪資:
(1)申請救生員薪資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七十五)。
(2)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不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由本署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單位因配合本署政策規劃及政策推動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
者,本署得依權責逕行審查,經專案核定後給予補助。
七、本要點經費請撥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地方政府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實施校務基
金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自本署核定補助之日起至遲六個月內,應完成工程招標及簽約工作
;屆期未完成者,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本要點補助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專案小組或專責人員,督導本計畫之確實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定期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
行效益等,供本署進行成效考核。
(三)為了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本署得於學校受補助期間派員或邀請
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輔導訪視;受補助單位應配
合輔導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
(四)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受補助單位補
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五)受補助學校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未配合輔導訪視
及成效考核作業者,除應積極改善外,其情節重大者,本署得撤銷
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如有變更或展延,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運動部辦理之水域安全相關活動。
(三)本署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
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
(四)偏遠地區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
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五)游泳池整修建如涉及廁所、淋浴間及更衣室者,須規劃建置性別友
善空間,並予以標示。
(六)游泳池整修建,於執行前,應調查不同性別師生需求意見,參採納
入規劃設計,並於成果報告表中呈現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