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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14250378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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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推廣我國華語教育,鼓勵國際人士學習華語並建立我國整體華語教學標
準化體系,教育部委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
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者,不分測驗等級,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報名費:
一、聽讀測驗:新臺幣二千元。
二、口語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寫作測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兒童測驗:新臺幣八百元。
申請成績複查,不分測驗類型,每一等級收取複查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申請成績單補(加)發,不分測驗類型,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證書補(加)發,每份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