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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館秘字第114000885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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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內部借調或他機關
    借調或調用檔案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各單位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完成核准後,送本館秘書室
    (下稱本室)借調檔案:
(一)與承辦業務有關之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
(二)調案單(附表一)須經直屬單位主管核准。
(三)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調案單位主管核章,送會
      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後,簽請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同意後,簽請館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
      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五)本室依核准之調案單檢出檔案,以提供複製品者為原則。

三、採線上調案者,應藉由本館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管理系統,依使用權
    限採線上簽核方式辦理。若調閱原件,則依第六點至第十二點之規定
    辦理。

四、他機關借調檔案時,應備函提出申請,本室檔案管理人員循程序簽請
    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檔案檢出作業。他機關借調機密檔案
    ,應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五、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
    用期間等事項,送本館憑辦。

六、借調之檔案檢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或其代理人逐件清點
    ,並於調案單上簽收;調案單宜採用二聯式,一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備
    查,另一聯交予調案人收執。

七、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八、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於調案
    單上之應歸還日期欄簽註還案日期,並俟所借調檔案全數歸還後,始
    得退回調案單;如有第七點所定情事時,應於調案單備註欄上載明事
    由,並簽報館長議處。

九、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十、借調檔案以十五日為限,機密檔案以七日為限,調案人須注意應歸還
    期限,如無法依限歸還時,應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及機
    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展期。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日數以不逾原借調日數為限,如
    有續用,應先歸還檔案後再行辦理借調;惟屬依法調用者,則依來函
    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十一、逾期未歸還之檔案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館人員借調檔案逾期未歸還,本室檔案管理人員定期製作「逾
        期未歸還檔案稽催單」(附表二),並辦理稽催;經稽催三次仍
        未歸還時,本室檔案管理人員將該調案人及稽催情形,簽報館長
        議處。
 (二)他機關借調或調用檔案逾期未歸還,本館業務承辦人應定期辦理
        稽催;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得函請該機關上級機關協處。

十二、調案人退休、調(離)職前,應將所有借調檔案全部歸還,不得轉
      借。
      承辦他機關向本館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其未歸還者,應依相關規定
      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