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理本部員工
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
衛警察及約用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部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
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部公
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
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相
關因素。
四、本部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由本部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部
防護委員會)處理,並依人員類別設置處理單位、申訴專線及電子信
箱如下: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由人事處處理,專線:(○二)七七
三六六三六六,電子信箱:anti-bullying1@mail.moe.gov.tw。
(二)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察由秘書處處理,專線:(○二)七七三
六六七五九,電子信箱:wuyc@mail.moe.gov.tw。
前項專線應指定專人接聽;電子信箱應指定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並均應落實職務代理。
五、本部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理
人)向本部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申訴、委任書表格式如
附件一、二)。
職場霸凌事件直接行為人為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及國立大專校院
校長,由本部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
提起申訴之期限,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應於職場霸凌行為終
了之次日起,三年內為之;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應於職場霸凌
行為終了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
事件結束之次日起算之。
職場霸凌事件直接行為人為本部首長,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
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於十日內以電話、電子信箱、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通報平臺或其他非公開方式通知行政院。
六、本部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本部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
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行政院。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撤回書格式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部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第一項決定是否受理之會議,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召開實體或線
上會議決定,或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採行書面審查時,如未能獲得
本部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議作成決定: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情形而應予受理者。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人
或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機關人員(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屬
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七、本部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部應命其迴避。本部人事、主計、政風人
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
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八、本部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
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
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
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
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本部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
驗。
(五)處理建議。
十一、本部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
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
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行政院備查。
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及國立大專校院校長為職場霸凌事件直接
行為人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
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二、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部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
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
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
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
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
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等需求時,本部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
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十四、本部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等作為。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部定期舉辦並鼓勵所屬人員參
與相關教育訓練,且利用適當場合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
道。
十六、辦理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