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
境及辦理本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本署商借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
警、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署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
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署公
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
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
相關因素。
四、本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由本署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署防護委員會)處理,並由人事室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本署設置專線電話(〇四)三七〇六一五四五及電子信箱(antibull
ying@mail.k12ea.gov.tw)申訴管道,以利申訴。
前項專線應指定專人接聽,電子信箱應指定專人於辦公日每日查收,
並均應落實職務代理。
五、第二點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申訴書格
式如附件一)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本署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
訴(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職場霸凌事件之直接行為人為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
長者,由本署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
提起申訴之期限,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應於職場霸凌行為終
了之次日起三年內為之;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應於職場霸凌行
為終了之次日起五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
結束之次日起算之。
職場霸凌事件之直接行為人為本署首長者,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
訴,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於十日內以電話、電子信箱、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通報平臺或其他非公開方式通知教育部。
六、本署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本署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
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教育部。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
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撤回書格式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署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第一項決定是否受理之會議,得以召開實體或線上會議決定;屬下列
情形之一者,並得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採行書面審查時,如未能獲
得本署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議作成決定: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情形而應予受理者。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人
或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署人員(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屬應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七、本署防護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
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如有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署應命其迴避;本署人事、主計、政風人
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以確
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八、本署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
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3.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
其職務之必要者,本署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
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
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由權
責單位按情節輕重予以究責。
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本署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
驗。
(五)處理建議。
十一、本署防護委員會應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
成立與否之決定,並由本署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
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職
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由本署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長為職場霸凌事件直接行為
人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
成日起七日內由本署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二、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且決定成立者,本署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
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
監督,避免再度發生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
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本署得審酌處
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
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等需求時,本署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
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
十四、本署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等作為。
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署定期舉辦並鼓勵所屬人員參
與相關教育訓練,且利用適當場合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
道。
十六、本署辦理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經費
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