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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14220361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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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之賸餘款得流用至同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其他籌設中學校,學校法人及主管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賸餘款應有合理推估並應覈實審查:學校法人應就流出學校之累積賸餘款數額,提供合理且明確之推估說明,並依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於學校法人辦理流用時,應檢視流出學校實際累積賸餘數,於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覈實審查學校法人所報之流用數額;若涉及不同學校主管機關時,應徵詢流出及流入學校主管機關意見。

二、學校法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書:學校法人應承諾倘實際流出之賸餘款低於原先推估金額,流出賸餘款之差額應由學校法人補足。學校法人未能於籌設許可期間內補足差額,學校主管機關應廢止流入學校之籌設許可。籌設許可經廢止者,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學校法人限期返還全部流出之賸餘款予流出學校。

三、學校法人未履行承諾之處置:流入學校之籌設許可經廢止後,學校法人未依限返還所流出之賸餘款,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應聲請法院解除學校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