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教師從事行政工作及擔任校長,為教育投注心力與促進校務
發展,及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含編制表)所定主管職務,
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
作表現優良者,分三級發給獎金;獎金金額,依本辦法之規定。
三、前點所稱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
,由各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就各級別人員核實審認:
(一)第一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校長。
(二)第二級:班級數五十班以上之學校副校長、秘書、處(室、部、
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三)第三級:
1、班級數未達五十班之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處(室、部、
館)主任、組長、科(學程)主任。
2、國民中學副組長。
縣(市)政府轄屬學校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情形,且班級數已達
該府轄屬同教育階段學校前百分之五者,得比照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規定支給。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
規定之主管機關。
四、第二點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
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五、發給數額如下:
(一)第一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第二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
前項各級別支領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發給數額應按實際支領日數
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
日數計算。
六、本獎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各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教師由服務學校審查,列冊報所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發
給獎金。
(二)校長由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獎金。
七、申請當學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本獎金: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定不適任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