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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4180106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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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與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
    工友)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本院與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審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二、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與年滿六十五歲有意願續任之工友協商延後退休
    年齡。
    有意延後退休之工友,應自屆齡退休日(依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一點
    規定為一月十六日或七月十六日)或延後退休屆滿日前六個月起,至
    遲於前開日期三個月前,檢附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非於法定期間提出者,不予受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協商時應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
    組),成員由副院長、主任秘書、用人單位、秘書室、人事室與主計
    室各派代表組成,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之。
    審核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應包含專家學者或
    外部機關人員。
    審核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為之。

四、協商延後退休案件,應由審核小組召開會議,並依審核表(如附件二)
    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本院業務推動需要。
  (二)有無其他替代措施。
  (三)個人工作績效表現。
  (四)個人體能健康情形。
  (五)本院財務預算考量。
    審核小組成員對於審核過程中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五、經審核小組同意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者,由本院與工友進行協商,每
    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年滿六十八歲。
    審核結果為不同意,或協商結果未達合意者,應依勞基法及工友管理
    要點命令退休相關規定辦理強制退休事宜。

六、經本院與工友協商合意延後退休之案件,至遲應於協商後一個月內,
    依勞基法及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並將協商結果
    函報教育部備查。

七、本院專任約用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