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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50013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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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調查校長疑似涉及不
    適任事件,建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才庫專家學者,指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
    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資格,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
    人才庫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經歷之一之人員:
(一)曾任或現任校長。
(二)曾任或現任主任三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主任、組長,合計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學校家長會會長、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理監事,合計五
      年以上。
(五)曾任或現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全國或地方教師會理監事,合計五
      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三年以上,兼任教師五年以上。
(七)曾任或現任律師三年以上。
(八)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
      師三年以上。
(九)曾任或現任公務人員三年以上。

三、本部得指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
    組,定期辦理專家學者名單審查作業,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列
    入人才庫。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

四、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人才庫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通知國教署更新或
      更正。
(二)人才庫中之專家學者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國教署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辦理人才庫專家學者之培訓。

五、人才庫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列入本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調查、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
      偏頗,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五)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六)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