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療機構預算員額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依行政院109年10月16日院授
人組字第1090041747號函授權員額管理範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以本部所屬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
教職員預算員額(不含駐衛警、技工、工友、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
為實施範圍,自前開行政院109年10月16日函核定日起,採教研(醫事)
人員及行政人員員額分流控管措施,人員區分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21條規定之舊制職員。
(二)教研(醫事)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教師法、師資
培育法等相關規定進用之校長、教師、運動教練、助教、專業技術
人員、研究人員、軍訓教官、稀少性科技人員等人員,以及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事人員。
三、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預算員額,應就校
(院)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組織調整等情形,定期檢討人力配置,並
將結果循程序簽請首長核閱。
四、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算員額之檢討及配置,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依國立高中以下學校員額編制標準,按學校
班級數消長、專業類科別調整情形、各校員額實際運用情形及缺額狀
況,訂定相關機制統籌調整。
五、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教研(醫事)人員預算
員額之請增,分別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配合國家重大發展政策,培育相關領域人才。
2、實際進用教研人員人數達教研人員預算員額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且教研人員控留員額數未逾教研人員預算員額數百分之五。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各學制學校相關員額編制標準配合預算
編列規劃,教師員額以逐年檢討後核給。
(三)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其醫療
相關規定有關醫院屬性、人員配置及醫療服務設施設置等相關標準
應編列之醫事人員員額。
六、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請增教研(醫事)人員
員額時,除符合前點情形外,並應審酌以下因素:
(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附表一):
1、新聘教師之師資來源相關資料及請增教師預算員額分年進用計畫。
2、新聘教師之長期財務規劃(至少35年為原則),包括薪資、退撫
、獎勵等經費來源,以及學校整體財務狀況。
3、現有員額運用情形以及缺額(含控留員額)之用途規劃
4、課程規劃及校務發展需求。
5、請增之教師預算員額總數中由學校負擔50%之員額來源,但有前點
第一款第二目情形者,不在此限。
6、其他涉及員額運用之相關因素。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核設科別、班級及學生數、員額運用情形
及教師授課節數等相關因素。
(三)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
1、醫院規模、病床數、醫療作業基金收支情形。
2、核增員額所需支出占醫療作業基金收入之比例。
3、現有員額運用情形以及缺額(含控留員額)之用途規劃。
4、本部核定作業基金收入得提撥遴用契僱醫事人員比例支出之上限。
5、其他涉及員額運用之相關因素。
七、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請增教研(醫事)
人員員額,必要時本部得函徵有關機關表示意見,或聘請專家學者組
成專案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增教師員額案,
由國教署覈實審核,循程序經本部核准後,由國教署核給,其相關審
核程序,由國教署定之。
八、經本部核增之教研(醫事)人員員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覈
實檢討減列或調整移撥:
(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1、核增員額之系所減招、停招、裁撤。
2、新聘師資之專長經檢視與聘任系所相關領域不符。
3、核增之員額未依分年進用計畫聘足師資。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因減班或科別調整等因素,致教師預算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
且未聘任專任教師者。
2、核增之員額未進用,或進用科別與專案需求不符。
(三)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依員額運用情形、缺額狀況及
契僱醫事人員進用比率進行評估。
九、預算員額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附表二):
(一)年度員額籌編作業:
1、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教研(醫事)
人員及行政人員年度預算員額籌編作業,配合行政院年度作業期
程進行審核。
2、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國教署依高中以下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規定之教師員額數,審酌學校員額實際運用情形覈實規劃配置,
併同行政人員員額籌編作業,配合行政院年度作業期程進行審核
作業。
3、辦理時程:
(1)調查作業:每年3月31日前,由本部所屬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
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組織員額管理系統填報次年度預算
員額建議總數。
(2)本部審核作業: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由本部人事處會同業務司審核;國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國教署審核。
(3)分配作業:每年7月依行政院函分配情形,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由本部辦理分配作業;國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由國教署辦理分配作業。
(4)預算員額核定:次年度1月31日由本部函送經行政院核定之本部
暨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一覽表。
(二)年度中預算員額調整作業:
1、教研(醫事)人員:
(1)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請增教研(
醫事)人員預算員額作業,由本部本權責核定國立各級學校年
度中專業人力預算員額之調整;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辦理時
,並副知人事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2)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增教師預算員額作業,由國教署覈實
審查,循程序經本部核准後,由國教署核給。
2、行政人員: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
法施行後機關年度中預算員額調整作業事項等規定辦理。
十、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編制員額設置基準中,涉及教師員額配置
規定如有修正或調整,由國教署以代擬不代判部稿方式循程序簽請行
政院核示後,始得據以修正相關法規發布施行。
十一、國立各級學校及大學(醫學院)附設醫療機構進用人員所需經費,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
監督辦法、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各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