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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150100037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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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
    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以下
    稱檔案應用)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應用本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送持或以郵寄或傳真等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館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注意有無侵害公共
    利益、個人隱私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四、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館檔案管理單位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
    正確性,如有誤繕者,應以另紙補正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相關
    資料,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准駁,以書面(附件三)載明理
    由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應用者)。申請應用程序不合規
    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應用者補正者,應用者應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准駁
    之三十日自應用者補正之日起算。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五
    個工作日內審畢,並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通知書、准駁
    表(同附件三)併同申請書或相關文件。除駁回申請者需敘明理由外
    ,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業務單位審核,需要調借原件時,應依本館檔案借調相關規定辦理。

七、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
    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紙質類檔案
    在不影響資料內容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掩後影印提供應
      用。
  應用者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並將
    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四),
    告知應用者。

八、應用者於收受准駁通知書之日起應儘速至本館應用檔案,並於行前三
    日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
    准駁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
    得進入閱覽處所。如應用者於原訂時間無法至本館應用檔案者,可洽
    經本館同意變更檔案應用之日期及時間。

九、檔案管理單位將檔案交付應用者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十、應用者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二)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三)禁止攜帶私人物品、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本館提供應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
      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
    可後始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
    體使用前應經本館掃毒檢查。

十一、應用者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
      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本館應停止其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應用檔案而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隱私權等權益情形時,應由應用
      者自負責任。

十三、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歸還檔案之完整
      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
      辦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再行
      約定應用日期。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其完整性,並經
      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應用者。

十六、應用者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
      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五),向本館繳納費
      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
      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經本館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付
      應用者。

十七、本館檔案應用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
      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若有其
      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十八、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簽請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