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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自然學友之家標本委託鑑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館科字第1150001827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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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基於不違反博物館專業倫理及不影響館員工作的原
則,得接受外界委託代為鑑定標本。為使相關作業之執行有所依據,特訂定「國立自然
科學博物館接受委託鑑定標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館接受委託鑑定之標本,僅限本館現有專業研究人員(包括動物學、植物學、地質學
與人類學等)專長領域所能鑑定之標本。

第三條
委託鑑定案件以自然學友之家為收發單位,依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一。

第四條
委託者須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標本及相關資料,親自至本館自然學友之家申請,並
簽署「標本委託鑑定申請暨同意書」如附件二。

第五條
下列情況本館不提供鑑定服務:(一)曾在本館鑑定過之標本;(二)標本無可供辨識之分
類特徵;(三)不屬於本館研究人員之專長領域之標本;(四)其他如有無法接受之情事。

第六條
本館負責鑑定之專業研究人員僅提供標本名稱;委託者對鑑定結果不得有額外要求,亦
不得將其作為任何形式之訴訟證明或商業用途;違者本館有權永久拒絕該委託者之鑑定
申請。

第七條
標本鑑定委託者如有違反本館權益和名譽,本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八條
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