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如下: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二、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本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