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善教學研
究環境、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補助老舊校舍、耐
震補強、結構損壞及文化資產修繕經費,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補助對象:國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學校老舊校舍未獲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補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補助:
1、自領有使用執照日起逾四十年之教學研究類建築,且屋頂防水隔
熱層或外牆嚴重毀損。
2、已領有使用執照之教學研究類建築,經專業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
能初步或詳細評估,需耐震補強,或發生結構性損壞且有空間使
用急迫性或立即危險性。
3、依法公告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或具文化資產價值建物辦理需修
復及再利用工程。
(三)補助項目:
1、教學研究類建築之整修或補強之設計、監造及工程費。
2、文化資產建物相關之保存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
3、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必要項目費用。
三、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以一棟一案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核定各校同時執行案件至多二案。
(三)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一式七份。計畫書應包括校舍現況、預估未來五
年招生情形、校舍整修後利用規劃、整修計畫圖說、結構安全性能
評估報告、校級會議通過證明、經費概算、自籌經費來源及獲得其
他機關補助情形等資料。申請項目為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或再利用工
程補助者,應另檢附保存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規劃設計及因應計畫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證明。
(四)學校整修計畫之經費概算,應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公布當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之辦公室翻修費為基準,並得依
實際整修需求另行計列或外加項目。
四、審查作業:
(一)本部依申請老舊校舍整修急迫性、規劃完整性、整修工法妥適性、
經費概算合理性、學校財務可行性、校內(外)程序完整性及預期
效益等具體評估指標項目進行審查,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
員協助審查。
(二)本部必要時得邀請學校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五、補助金額及比率:本部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經費:
(一)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二)教學研究建築類:補助比率上限為計畫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本
部得審酌學校校務基金規模或配合執行重要政策等情形,提高補助
比率至計畫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七十。
(三)古蹟、歷史建築或具文化資產價值建物類:補助比率上限為整修計
畫學校自籌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學校自籌部分不得低於計畫總工
程經費之百分之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總金額百分之八十,於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撥付。
2、第二期: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俟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
七十後,由學校檢附請撥單報本部申請核撥。
(二)經費核銷:
1、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原始
支出憑證及結餘款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
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之照片及影片
光碟)各一份,向本部辦理核結。
2、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涉有未執行項目者,應繳回餘
款。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原整修建築之規劃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時,應報本部核准後,
始得執行。
(二)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學校有填報資料不實、不符規定或違反
其他相關法令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廢止部分或全部之
補助,並得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
(三)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於補助建築整修完工後,辦理實地訪視。
(四)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