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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52301899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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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無人機產業納入「五大信賴產業」重
    要項目,推動大專校院發展無人機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補助大專校院透過科普教育、競賽等形式,融入無人機
    各類應用,以增進無人機基礎知能及遠距人機協作能力,並強化實務
    訓練課程,培育產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依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二)執行單位應為院、所、系、科之教學單位,且於獲補助期間不得停
      招。

三、補助期間:
(一)本計畫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本部採分
      年核定補助。
(二)學校得依其規劃申請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

四、補助類型及經費基準:
(一)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
    1、規劃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並融入無人機各類應用。
    2、區域型競賽及推廣活動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百萬元
        ;校內競賽及推廣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二百萬元。
(二)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
    1、對應產業研發、應用技術需求補助學校購置無人機教學資源,包
        括應用軟體、通訊模組、檢修系統等;學校得採購業界廣泛使用
        機型如展演、測繪、監控、噴灑及運輸等各類用途機型及載具創
        新設計。
    2、人才培育規劃包括課程規劃、設備或考照練習之相關需求。
    3、每年至多補助一千萬元。

五、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資格不符或資料
      不全者,均不予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二)學校同時申請前點規定二種類型計畫,得由同一教師擔任計畫主持
      人,但不得擔任他校計畫之協同主持人。
(三)本計畫得以跨校方式共同辦理,並以計畫主持人所屬學校為申請學
      校。
(四)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本部不予退還。

六、本部審查重點:
(一)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
    1、目標:確實對焦活動目的,且培育具操作無人機能力之人才。
    2、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人才培育計畫、種子教師培訓、新
        設課程配套、競賽活動規劃及協助與參與本部主辦之無人機競賽
        等相關活動之規劃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控管及自我改善機制。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競賽活動辦理成效。
(二)技術及應用人才培育計畫:
    1、培育領域及目標:確實對焦產業需求,且培育具專業技術或跨領
        域之無人機技術及應用相關人才。
    2、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跨領域人才培育計畫、新設課程配
        套及產學合作規劃等明確可行。
    3、內容之品質控管及自我改善機制。
    4、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與擴散影響、相關產業人才培育等辦理
        成效。

七、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
    理實地訪視。

八、經費支用基準及核結:
(一)學校補助額度核定後,本部依年度預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跨年度
      計畫原則一次核定總期程,分年核定補助經費。
(二)經核定之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得由學校自籌款先行
      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三)經費編列:
    1、經常門補助經費編列得用於維修耗材費、課程教材費及業界專家
        、教練、裁判鐘點費等。
    2、學校應確保計畫執行品質及設備使用安全,得編列人事費(不包
        括計畫主持人費、協同計畫主持人費)及設備維修費。
    3、經費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4、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
        十以上之配合款。
(四)經費結報:各年度核定期程結束後,學校應於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
      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核結作業及其他事宜,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機制:
(一)獲補助學校應明定合理之競賽及推廣成效、種子教師受訓人數、學
      生實務能力提升檢核機制、相關證照人數、設備使用效益、產業技
      術開發及無人機軟體開發等質化與量化指標。
(二)獲補助學校每年應依本部通知,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函送本部,並依
      核定之計畫書所列指標辦理考核;考核結果本部將作為多年期計畫
      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依據。

十、獲補助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扣減補助、停止部分或
    全部補助:
(一)多年期計畫前一年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
(二)因行政缺失、違反法令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本部核定之計畫有調整之必要時,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
        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學校計畫內容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本部應追繳全部補助。
 (三)獲補助學校執行計畫內各項無人機訓練與操作應符合民用航空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
 (四)獲無人機競賽及推廣活動之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
        專案辦公室,協助辦理無人機相關競賽及推廣活動。
 (五)獲補助學校所開發無人機相關軟體,應為開源軟體,並上傳國家
        實驗研究院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之TAIWAN AI RAP平臺或財
        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邊緣人工智慧通用平臺。
 (六)本部為瞭解本計畫執行成效,獲補助學校應配合蒐集或提供相關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