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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接受外界捐贈款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藝秘字第1150100046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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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外界主動捐贈款,以辦

    理推廣藝術教育等館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款,係指本館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基

    於公益目的,接受外界捐贈現金、支票及銀行匯款,並以指定用途方

    式,供本館推動藝術教育業務。


三、本館接受捐贈款條件如下:

(一)對象:民間營利或非營利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為主,個人為

      輔。

(二)額度:每次受理民間團體捐贈款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個

      人捐贈款一萬元以上。

(三)指定用途:應符合本館掌理事項,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1、視覺藝術教育推廣或其他有利於視覺藝術教育相關活動、設施等

        相關業務(不包括賽務相關事宜)。

    2、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或其他有利於表演藝術教育相關活動、設施等

        相關業務(不包括賽務相關事宜)。

    3、場館環境優化相關設施、設備等事項。


四、捐贈程序如下:

(一)本館於官網公告捐贈款聯絡窗口(研考)。

(二)民間團體或個人應將本館接受外界捐贈款表(如附件)一式三份郵

      寄至本館。

(三)本館審查相關表件,確認無第五點情事後,通知民間團體或個人,

      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以現金、支票捐贈,應親自面交清點金額。

    2、以匯款方式,逕存本館專戶款項。

(四)捐贈款經確認金額無誤後,應由承辦組室簽請本館首長或授權人同

      意後,製作感謝函(狀)與開立收據予民間團體或個人。


五、民間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拒絕捐贈款:

(一)指定用途不符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二)為本館業務監督、補助、獎助、委託、採購、履約、保固或其他業

      務往來關係之對象。

(三)其他涉及利益衝突、不當利益聯結,或有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接受捐贈款有損害本館形象,或對本館業務職掌事項有不良影響之

      虞。


六、本館捐贈款相關作業,依各組室業務職掌分工如下:

(一)承辦捐贈款事宜:由承辦組室依捐贈款項目類別簽陳辦理並製作感

      謝函(狀);跨組別或同組室內不同項目者,由金額較高者彙整陳

      核。

(二)開立收據:由出納開立本館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並於確認捐贈款項

      入帳後,立即通知聯絡窗口(研考)。

(三)公開徵信:由承辦組室填列相關表件並知會聯絡窗口(研考),並

      由資訊人員於本館網站公開資訊。

(四)函報上級機關備查:每年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由承辦組室填列

      相關表件並經主計室審核確認經費後,續由聯絡窗口(研考)於二

      個月內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遵守公益勸募條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