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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公私立學校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專案貸款利息補助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技(一)字第0930073576號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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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為儘速恢復受地震災害之各公私立學校教學正常運作,減輕學
    校財務負擔,由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行庫辦理學校修復、
    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專案融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融資額度:暫訂新台幣一百億元。


三  辦理行庫: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七家。


四  學校申貸條件:
 (一) 公立學校:
      1 受地震災害情形嚴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勘察屬實,且其
        修復、重建支出非學校預算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災害補助款所能
        負荷者。
      2 需有擬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之土地。
      3 實施校務基金。
      4 所提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設施計畫與償債計畫,依程序提學校
        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 私立學校:
      1 受地震災害情形嚴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勘察屬實,且其
        修復、重建支出非學校預算、歷年結餘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災害
        補助款所能負荷者。
      2 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令辦妥財團法人設立及變
        更登記。
      3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
      4 需有擬修復、重建教學逼築與設施之土地。
      5 所提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設施計畫與償債計畫,依程序提學校
        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五  學校申代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 公立學校合於本要點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左
      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格式如附件) 。
      2 擬修復、重水教學建築與設施計畫 (應依「部屬學校及館所營建
        工程小組工作細則」規定撰寫規劃設計報告書) 、擬建土地所有
        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暨償債計畫書 (應敘明資金來源) 。
      3 學校行政會議、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
        紀錄。
 (二) 私立學校合於本要點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者,得填具由董事會與學校
      共同簽署之申請書,檢附左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格式如附件一) 。
      2 擬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計畫 (成平面圖、地籍圖、擬建土
        地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工程設計圖) 暨
        償債計畫書 (應敘明資金來源) 。
      3 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紀錄。
      4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三) 公立學校申請本項貸款,由教育部提營建工程小組及本項貸款審議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轉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學校依程序應先經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各相關業務司、處、室初審通過後,再
      提報教育部本項專案貸款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各核可持教育部核
      准公文逕向行庫申貸,行庫受理後依各該行庫授信程序辦理。各校
      於辦妥貸款簽約手續後,應檢附貸款契約書副本、雜項執照與建造
      執照影本報教育部備查。


六、貸款額度及利率:
 (一) 貸款總額新台幣一百億元,其中分配國民中小學貸款總額十億元;
      高級中等學校四十五億元;大專院校四十五億元。以上分配額度,
      可視實際申貸狀況做適當調配。國民中、小學每校以不超過新台幣
      五千萬元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每校以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為原則
      ;大專院校每校以不超過一億五千萬元為原則。但其災情慘重、情
      形特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學校負擔固定年率百分之二。但貸款期間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回升達百分之五點三五以上時,則調整學校負擔固定年
      率為百分之三,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低於二%時,
      調整學校負擔固定年率為行庫承擔貸款利率,以確實減輕學校之負
      擔。


七  受理期間: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


八、行庫承擔資金成本: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
    行庫承擔貸款利率與學校負擔固定年率之差額,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負
    擔。


九  行庫承貸手續費:以承貸本金餘額按年率 1  %計收,由教育部編列
    預算負擔。


一○  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按月付息,本金自
      第五年起至第二十年每年分兩期 (三月、十月) 攤還。補助利息及
      手續費之年期,以學校與行庫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為準。


十一、行庫請撥利息與手續費:各承貸行庫應按月填具補貼利息差額及手
      續費請撥清單,向教育部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差額及手續費,並應按
      期通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教育部各校還本之金額。


十二、中央銀行撥款程序:行庫應於貸放後一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 (如附
      件三) 連同教育部核准函影本,備函向中央銀行申請核撥 (副本抄
      送教育部) 。中央銀行應將該數額之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轉存承貸行庫。


一三  行庫向中央銀行申請撥款期限: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故無法於上述期限完工而須展期,學校應
      於前開期限內敘明原因向教育部申請展期,教育部核准時應通知中
      央銀行,中央銀行應配合展期期限辦理撥款;展期至多以三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一四  相關規定:
   (一) 各校所申請貸款經奉核准後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二) 各校應視實際需要規劃重建建築之建坪,並核實估算修復、重建
        教學建築與設施經費需求;提報申請貸款數額,應審慎考量學校
        未來貸款償還能力及學校招生狀況。
   (三) 各校貸款之支用應按工程施工進度向銀行申請支付。
   (四) 各校修復、重建之教學建築與設施,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情雜
        項執照與建造執照;開工日期需依申請書所提日期辦理,如有延
        期開工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教育部核定。
   (五) 教育部應邀請具土木建築、財務專長之學者連同各相關業務司處
        、室組成本項貸款審議委員會,以審訟各級學校分配貸款總額、
        各核貸款數額及其它相關事宜。


一五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