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為儘速恢復受地震災害之各公私立學校教學正常運作,減輕學
校財務負擔,由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行庫辦理學校修復、
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專案融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融資額度:暫訂新台幣一百億元。
三 辦理行庫: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七家。
四 學校申貸條件:
(一) 公立學校:
1 受地震災害情形嚴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勘察屬實,且其
修復、重建支出非學校預算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災害補助款所能
負荷者。
2 需有擬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之土地。
3 實施校務基金。
4 所提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設施計畫與償債計畫,依程序提學校
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 私立學校:
1 受地震災害情形嚴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勘察屬實,且其
修復、重建支出非學校預算、歷年結餘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災害
補助款所能負荷者。
2 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並依法令辦妥財團法人設立及變
更登記。
3 學校會計制度健全。
4 需有擬修復、重建教學逼築與設施之土地。
5 所提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設施計畫與償債計畫,依程序提學校
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五 學校申代手續及檢附文件:
(一) 公立學校合於本要點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檢附左
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格式如附件) 。
2 擬修復、重水教學建築與設施計畫 (應依「部屬學校及館所營建
工程小組工作細則」規定撰寫規劃設計報告書) 、擬建土地所有
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暨償債計畫書 (應敘明資金來源) 。
3 學校行政會議、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
紀錄。
(二) 私立學校合於本要點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者,得填具由董事會與學校
共同簽署之申請書,檢附左列各件,向教育部申請。
1 申請書一式五份 (格式如附件一) 。
2 擬修復、重建教學建築與設施計畫 (成平面圖、地籍圖、擬建土
地地號面積、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工程設計圖) 暨
償債計畫書 (應敘明資金來源) 。
3 行政會議、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通過申請貸款之會議紀錄。
4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查核報告書。
(三) 公立學校申請本項貸款,由教育部提營建工程小組及本項貸款審議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轉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學校依程序應先經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教育部各相關業務司、處、室初審通過後,再
提報教育部本項專案貸款審議委員會複審核定。各核可持教育部核
准公文逕向行庫申貸,行庫受理後依各該行庫授信程序辦理。各校
於辦妥貸款簽約手續後,應檢附貸款契約書副本、雜項執照與建造
執照影本報教育部備查。
六、貸款額度及利率:
(一) 貸款總額新台幣一百億元,其中分配國民中小學貸款總額十億元;
高級中等學校四十五億元;大專院校四十五億元。以上分配額度,
可視實際申貸狀況做適當調配。國民中、小學每校以不超過新台幣
五千萬元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每校以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為原則
;大專院校每校以不超過一億五千萬元為原則。但其災情慘重、情
形特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學校負擔固定年率百分之二。但貸款期間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回升達百分之五點三五以上時,則調整學校負擔固定年
率為百分之三,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低於二%時,
調整學校負擔固定年率為行庫承擔貸款利率,以確實減輕學校之負
擔。
七 受理期間: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
八、行庫承擔資金成本: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調整。
行庫承擔貸款利率與學校負擔固定年率之差額,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負
擔。
九 行庫承貸手續費:以承貸本金餘額按年率 1 %計收,由教育部編列
預算負擔。
一○ 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按月付息,本金自
第五年起至第二十年每年分兩期 (三月、十月) 攤還。補助利息及
手續費之年期,以學校與行庫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為準。
十一、行庫請撥利息與手續費:各承貸行庫應按月填具補貼利息差額及手
續費請撥清單,向教育部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差額及手續費,並應按
期通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教育部各校還本之金額。
十二、中央銀行撥款程序:行庫應於貸放後一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 (如附
件三) 連同教育部核准函影本,備函向中央銀行申請核撥 (副本抄
送教育部) 。中央銀行應將該數額之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轉存承貸行庫。
一三 行庫向中央銀行申請撥款期限: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故無法於上述期限完工而須展期,學校應
於前開期限內敘明原因向教育部申請展期,教育部核准時應通知中
央銀行,中央銀行應配合展期期限辦理撥款;展期至多以三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一四 相關規定:
(一) 各校所申請貸款經奉核准後應按原申請用途使用,不得變更。
(二) 各校應視實際需要規劃重建建築之建坪,並核實估算修復、重建
教學建築與設施經費需求;提報申請貸款數額,應審慎考量學校
未來貸款償還能力及學校招生狀況。
(三) 各校貸款之支用應按工程施工進度向銀行申請支付。
(四) 各校修復、重建之教學建築與設施,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情雜
項執照與建造執照;開工日期需依申請書所提日期辦理,如有延
期開工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教育部核定。
(五) 教育部應邀請具土木建築、財務專長之學者連同各相關業務司處
、室組成本項貸款審議委員會,以審訟各級學校分配貸款總額、
各核貸款數額及其它相關事宜。
一五 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