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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1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08014370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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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提高僑生國語文及基本學科之學
  習能力,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研習,並能如期完成學業,配合僑生回
  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學校認定有僑生須參加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輔導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學業輔導:除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補助比率依第三款
   規定辦理外,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如下:
  1、教師鐘點費依現行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2、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
    充保費為限。
  3、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
    足十人者,每班(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元;十人以上
    者,每班(科)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參加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僑生均應繳交學分費,
   收費基準依各校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輔導費用,不得支用於其他項
   目,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報請本部核實補助其差額。
 (三)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地
   方財力等級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申請作業:
 (一)各校一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者,及二年級
   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學校得辦理僑生學業輔導或寒暑假期
   課業輔導。
 (二)學校應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
   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
   姓名、授課時間表、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鐘點
   費、申請補助業務費)一式二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學業輔導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前報本部;寒暑假期課
   業輔導應於開班前報本部,未依規定時間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審查作業:經本部審查符合下列辦理方式之實施計畫,由本部依規定
  核予經費補助:
 (一)學業輔導:
  1、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
  2、參加同一科目學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
  3、僑生參加輔導科目每學期以四科為限。
  4、每科每學期授課時間應滿十二週以上,每週授課時數以二小時至
    四小時為原則。
  5、所設輔導科目:以國文、憲法與立國精神、歷史、地理、英(外
    )文、數學(包括微積分)、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基本學科為範
    圍。
 (二)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1、利用假期辦理,每學年舉辦以二期為限。
  2、參加同一科目課業輔導之僑生滿六人即可開班。因僑生人數較少
    者,得採個別輔導或經商請辦理學業輔導鄰近學校之同意,至該
    校參加輔導。
  3、每名僑生每期以輔導至多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
  4、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八小時,實習(驗)一學分至少授課三十二
    小時。
  5、開設科目為不及格且須重讀或擋修之必修科目。
  6、享有本部清寒公費或清寒僑生助學金之僑生,得酌減免學分費。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
    政府備據函轉本部請領。
  2、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
    署)請領。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據函轉本部國教署請領。
 (二)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三)經費補助以核定數為限,超支不予追補,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
   報及結餘款繳回,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四)各校於學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報表(應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時數、各科目
   僑生出、缺席情形、僑生滿意度、僑生學習成效綜評、參加僑生及
   格率),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事宜:
  1、大專校院:函報本部辦理。但直轄市政府所轄學校由直轄市政府
    函轉本部辦理。
  2、高級中等學校:函報本部國教署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轄學校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轉本部國教署辦理。
 (五)各校於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報表(應包括參加僑生人數、開課班數、上課時數
   、各科目僑生出、缺席情形、僑生滿意度、僑生學習成效綜評、參
   加僑生及格率、應屆畢業僑生如期畢業率)陳報本部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以參加輔導僑生中之應屆畢業僑生如期畢業率,為成效考核之項目
   。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以供本部會計單位查核。
 (三)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抽查辦理情形,其成效得列入下年度補助
   經費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