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對經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
人董、監事職務人員切實考核其績效,以落實兼任目的,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部指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除分別依公務
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部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指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董、監事
,須審核其在職務上對該事業並無直接監督關係,並遴選具相關專長
及與本職相關之人員兼任。
四 本部指派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須該財團法人係經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且政府捐助之資財經法定程序撥付,另有確保該法人運作與
設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離之需要,始遴選業務性質相關之人員兼任。
五 本部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指派兼職之人員,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
亦應同時免兼。
六 本部人員經指派兼任之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以不超過
二個為限。但法令 (含章程) 明訂之當然兼職及純由民間設立之公益
或學術研究性質之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在此限。
七 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應就其兼職切實考
核績效,其考核程序如左:
(一) 經指派兼任本部所投資公、民營事業及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助財團
法人之董、監事,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兼職法令依據或章程所明訂
之職責,逐項查考紀錄,如有待加強及改進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兼
職人員,要求提出說明或報告。
(二) 經指派兼任非本部所投資公、民營事業或非本部捐資成立之財團法
人董、監事,被指派人員應於每年年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兼職情
形,由部、次長參酌派兼人員出缺席紀錄等相關資料,審核是否確
實執行該兼職法令所明訂職責。
八 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經考核績效優
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考核績效不良者,應免除該兼職,並不得再
指派兼任其他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