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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指派人員兼任董、監事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88)台人(一)字第87141503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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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對經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
    人董、監事職務人員切實考核其績效,以落實兼任目的,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部指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除分別依公務
    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部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指派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董、監事
    ,須審核其在職務上對該事業並無直接監督關係,並遴選具相關專長
    及與本職相關之人員兼任。


四  本部指派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須該財團法人係經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且政府捐助之資財經法定程序撥付,另有確保該法人運作與
    設立之政策目的不致偏離之需要,始遴選業務性質相關之人員兼任。


五  本部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指派兼職之人員,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
    亦應同時免兼。


六  本部人員經指派兼任之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以不超過
    二個為限。但法令 (含章程) 明訂之當然兼職及純由民間設立之公益
    或學術研究性質之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在此限。


七  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及財團法人董、監事,應就其兼職切實考
    核績效,其考核程序如左:
 (一) 經指派兼任本部所投資公、民營事業及獨資或與民間合資捐助財團
      法人之董、監事,應由業務主管單位依兼職法令依據或章程所明訂
      之職責,逐項查考紀錄,如有待加強及改進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兼
      職人員,要求提出說明或報告。
 (二) 經指派兼任非本部所投資公、民營事業或非本部捐資成立之財團法
      人董、監事,被指派人員應於每年年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兼職情
      形,由部、次長參酌派兼人員出缺席紀錄等相關資料,審核是否確
      實執行該兼職法令所明訂職責。


八  本部指派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人員,經考核績效優
    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考核績效不良者,應免除該兼職,並不得再
    指派兼任其他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