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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科圖書辦理試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國(二)字第101024236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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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及增進教科圖書品
  質,使教科圖書出版單位得藉由教科圖書試教歷程修正書稿內容,特
  訂定本要點。


二、教科圖書出版單位辦理教科圖書試教,各版本各學習領域之試教學校
    最多以十所學校,每校一班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年級為試教單位。


三、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於試教學期開始前,應擬定教科圖書試教計畫送學
    校審查,並徵得學校同意。


四、教科圖書出版單位之試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試教本教科圖書名稱及其特色。
 (二) 試教目的。
 (三) 試教組織及分工。
 (四) 試教時程及進度。
 (五) 試教對象。
 (六) 試教學校須配合事項。
 (七) 其他與教科圖書試教相關之事項。


五、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應提供試教所需之教科書及必要之研習。


六、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應支付試教學校所需之資料費、餐費、文具耗材費
    、郵電費等相關費用,每一學習領域於每一學期之試教費用,於國小
    每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於國中每校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七、參與試教學校使用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提供之試教經費,應納入學校會
    計作業處理。


八、試教完成後之報告應據實載明實際教學概況。未經試教學校、教師同
    意,不得公開學校名稱及教師姓名。


九、學校參與試教,應為自願,並應徵求教師自願參與及徵得該試教班級
    學生家長之同意。


十、每校同一年級於同一學年度以接受一個出版單位、一個學習領域教科
    圖書試教為原則。


十一、試教之版本非教科圖書未來選用之當然版本。


十二、因試教而辦理之相關活動或教師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時間為原
      則。


十三、學校審查通過後之試教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本署對於參與試教學校之有功人員,得函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從優敘獎。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