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及增進教科圖書品
質,使教科圖書出版單位得藉由教科圖書試教歷程修正書稿內容,特
訂定本要點。
二、教科圖書出版單位辦理教科圖書試教,各版本各學習領域之試教學校
最多以十所學校,每校一班為原則,必要時得以年級為試教單位。
三、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於試教學期開始前,應擬定教科圖書試教計畫送學
校審查,並徵得學校同意。
四、教科圖書出版單位之試教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試教本教科圖書名稱及其特色。
(二) 試教目的。
(三) 試教組織及分工。
(四) 試教時程及進度。
(五) 試教對象。
(六) 試教學校須配合事項。
(七) 其他與教科圖書試教相關之事項。
五、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應提供試教所需之教科書及必要之研習。
六、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應支付試教學校所需之資料費、餐費、文具耗材費
、郵電費等相關費用,每一學習領域於每一學期之試教費用,於國小
每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於國中每校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七、參與試教學校使用教科圖書出版單位提供之試教經費,應納入學校會
計作業處理。
八、試教完成後之報告應據實載明實際教學概況。未經試教學校、教師同
意,不得公開學校名稱及教師姓名。
九、學校參與試教,應為自願,並應徵求教師自願參與及徵得該試教班級
學生家長之同意。
十、每校同一年級於同一學年度以接受一個出版單位、一個學習領域教科
圖書試教為原則。
十一、試教之版本非教科圖書未來選用之當然版本。
十二、因試教而辦理之相關活動或教師研習,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時間為原
則。
十三、學校審查通過後之試教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本署對於參與試教學校之有功人員,得函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從優敘獎。